1.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带除尘的砂轮机属于禁止类技术装备,是禁止使用的技术和装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将不带除尘的砂轮机淘汰,并更换为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