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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出了事故,晚一点上报可以吗?

信息来源:央视新闻 时间:2022-07-08 字体: [大] [中] [小]

  为提高公众、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意识,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推出《以案释法》专栏,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进行专题以案释法,供大家学习参考和交流借鉴。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井口违规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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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同时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外包负责爆破作业并严重违规混存爆炸物品的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栖霞项目部经理吴宗形、外包负责井下设备安装并违规井口动火作业的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等15名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栖霞项目部1名负责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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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和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目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2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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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顶格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给予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其中贾巧遇、李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以案释法

  什么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谁负有报告事故的义务?

  1.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报告事故有什么要求?

  (一)时限要求

  1. 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地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内容要求

  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 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对迟报漏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3. 对谎报瞒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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