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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时间:2022-08-16 字体: [大] [中] [小]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现将第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案例一:2022年3月22日,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2年2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惠州市欧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欧斯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氩弧焊)的8名员工均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经调查,欧斯达公司存在焊接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电焊作业资格就在生产车间上岗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复查当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2022年4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前往欧斯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2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氩弧焊),而在特种作业资格证系统上未能查询到上述2名员工焊接作业资格证相关信息,涉嫌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现场处理措施。调查认定,欧斯达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存在整改不力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处以罚款9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景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沛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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