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 具体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落实措施 | 完成时限 |
一、严格非煤矿山准入 | 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按照省、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 持续推进 |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牵头 | 1.落实《意见》要求,杜绝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确保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满足相关规定。 | 持续推进 |
2.落实《意见》要求,确保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安全距离满足相关规定。 |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落实《意见》要求,杜绝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和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 持续推进 |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 | 矿山设计单位 | / | 持续推进 |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 (一)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牵头 | 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 持续推进 |
(二)加快矿山升级改造。 | 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 市应急管理局 | 严格按照广东省智能化矿山建设挂图作战表(广州市)落实。 | 2025年 |
(三)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 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 | 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 推进非煤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 | 持续推进 |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一)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 各非煤矿山 | 2023年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 已完成 |
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 持续推进 |
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 市应急管理局 | 1.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2024年9月 |
2.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 持续推进 |
(二)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三)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国家、省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持续推进 |
(四)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 | 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 | 承包 单位 | / | 持续推进 |
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五)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 | 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 属地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 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督促各非煤矿山执行停工停产报告、公告、监督、复产验收等规定。 | 持续推进 |
(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 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 加强气象灾害的联合会商、信息发布。 | 持续推进 |
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 市应急管理局 | 1.引导、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建立矿山救援队。 | 持续推进 |
2.支持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 | 督促各非煤矿山、属地区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 | 持续推进 |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 (一)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 |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三)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 各非煤矿山 | / | 持续推进 |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 (一)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 1.按照《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落实党政领导责任。 | 持续推进 |
2.纳入对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
3.依法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
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 市应急管理局 | 加强人员配备,确保到2026年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 2026年6月 |
(二)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 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市区两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 市应急管理局 | 1.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等要求,每年在局门户网站公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 持续推进 |
2.根据《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及协同联动机制》和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执法。 |
3.每年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专家讲解等方式开展培训教育,提升非煤矿山监管人员能力水平。 |
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在每年公布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主体中明确。 | 持续推进 |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按职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按照《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及协同联动机制》落实。 | 持续推进 |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 市安委办 | 1.牵头制定《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及协同联动机制》,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 已完成 |
2.持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 持续推进 |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 (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 | 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必须在2026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 | 2026年 |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 |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管理局 | 严把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准入关,明确具备矿山相关学历等资格标准,突出专业素质。 | 持续推进 |
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 市应急管理局 | 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 持续推进 |
(二)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 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各单位按照《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及协同联动机制》,严格检查执法。 | 持续推进 |
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 持续推进 |
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1.各单位按照《广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及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 持续推进 |
2.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 | 持续推进 |
3.各单位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 持续推进 |
4.各单位建立责任倒查机制。 | 持续推进 |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 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 持续推进 |
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 属地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 督促属地区政府对瞒报谎报矿山事故的举报进行核查。 | 持续推进 |
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 市应急管理局 | 督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山进行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 持续推进 |
七、强化组织实施 | 健全保障措施。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 | 属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出台配套政策。 | 持续推进 |
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 | 市财政局 | 每年安排资金保障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 | 持续推进 |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 各相关部门 | 按职责落实。 | 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