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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正式发布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部 时间:2024-01-23 字体: [大] [中] [小]

2024年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2023年第7号公告公布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代替原来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详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23年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内浮顶储罐检修安全规范》等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文本附后),现予公布。

附件: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图片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2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文件不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培训  work  safety  training

  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3.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work  safety  training  institution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3.3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  online  work  safety  training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3.4  专职教师  full-time  teacher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3.5  兼职教师  part-time  teacher

  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3.6  管理人员  managerial  staff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管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管理及服务工作任务的人员。

  4  通用要求

  4.1  培训制度

  4.1.1  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

  4.1.2  应编制符合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2  培训场所

  4.2.1  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4.2.2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5036和GB 55037的要求。

  4.2.3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4.2.4  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m²。

  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4.3.1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4.3.2  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4.4  培训教学

  4.4.1  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评估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指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方法、课件、培训效果。

  4.4.2  应具备满足相应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的教材与课件,并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

  4.4.3  理论培训应采用线下或者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应采用线下培训方式开展。

  4.4.4  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min,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min。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4.5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

  4.5.1  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对平台培训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要求和安全责任。

  4.5.2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

  4.6  设备设施配备

  4.6.1  应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4.6.2  应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对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

  4.6.3  理论培训教室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

  4.6.4  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4.7  培训档案

  4.7.1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可单独存放)、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

  4.7.2  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

  4.7.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5.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第4章通用要求。

  5.2  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

  5.3  线下理论培训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线上理论培训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5.4  实际操作培训专(兼)职教师应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5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保证实际操作培训效果。

  5.6  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配置应遵循贴近工作实际、安全可靠、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的原则,功能应涵盖培训大纲要求的训练内容。

  5.7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三个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设施。

  5.8  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

  6.1  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第4章通用要求。

  6.2  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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