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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有关规定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2-02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国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有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领域

  (一)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

  (二)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二、非煤矿山领域

  (一)对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类非煤矿山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8次。

  (二)对非煤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说明

  (一)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处(科)室、执法机构和镇街持证执法人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不纳入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四)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实施的现场核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队督导以及镇街安全生产专职巡查员开展巡查服务不适用于本公告。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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