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应急〔2026〕2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应急管理专家整体素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我局新修订的《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5年12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退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应急管理局组建,为全市应急管理领域相关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应急管理专家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具有应急管理领域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择优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咨询评估、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等方面支撑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建设并维护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三)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审核、入库、聘任、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使用单位对专家的使用;
(五)处理与专家库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类建设,具体分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类(汛旱风灾害组、森林火灾组、地震地质灾害组、应急指挥组);
(二)事故灾难类(非煤矿山组、冶金有色组、粉尘涉爆组、机械组、电气组、锂电池制造组、化工与危险化学品组、交通运输组、轨道交通组、建筑工程组、消防安全组、工业设备组);
(三)综合管理类(科技信息化组、综合管理组)。
同一名专家不得同时申报超过三个组别,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指定内设机构为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评、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按专业类别或者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别管理,动态更新专家库信息;
(二)提出专家入库和出库意见,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
(三)配合业务处室和下属单位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者参加有关活动;
(四)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无犯罪记录和失信记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未取得相应职称的,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相关工作;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本领域紧缺人才等),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入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证明)相结合的方式。公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退休的人员以退休证为准,无需提供单位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推荐。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签署及有关单位确认推荐的《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资格认定申报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能够说明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无犯罪记录声明;
5.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6.廉政承诺书。
申请人需对所有填报信息、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因个人材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资格审查与遴选。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资料初审。市应急管理部门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专业能力进行资格复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函询、电话、面试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了解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写明理由并及时退回。
(三)提请审批。通过资料初审和资格复审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同批入库人数30人以内的(不含30人),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批入库人数30人以上的(含30人),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专家库系统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入库专家决定存在异议的,应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或者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准异议无效的,正式聘任为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颁发聘书(或者电子证书),聘期一般为3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按照免审入库原则,经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纳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管理:
(一)已入选省级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库在库专家;
(二)已入选广州市其他市级行政部门设立的同类专家库在库专家。
第十三条 办理免审入库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签署的《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免审入库申报表》;
2.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的有效在库证明(如聘书、官网公示截图、单位证明文件等);
3.廉政承诺函;
4.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市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专家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应急管理工作平台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需求专家的专业领域、人数、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随机抽取所需专业领域专家。专家使用单位不得通过设定不相匹配的资格变相将抽取变为指定;
(二)参加涉及行政许可评审论证会,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单数);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单数);
(三)专家应恪守承诺,按时参加指定的工作。确因不可抗力、突发疾病等正当事由无法参加的,必须履行报告程序。专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而无故缺席的,视为未履行专家义务,由专家管理部门在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备案,导致工作延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专项任务完成后,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回专家使用单位,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并实行电子化存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专家使用单位可以在专家库中指定若干名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专家使用单位应同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补充办理使用指定专家手续:
(一)需要立即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救援处置和调查评估的;
(二)需要配合开展重大风险或者重大隐患排查的;
(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导等工作需要临时选取专家参与的;
(四)经过三次以上随机抽取仍无法完成专家选取任务;
(五)需要临时补充专家;
(六)其他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专家使用单位可以在所有入选市级以上的专家库中临时抽取或者指派若干名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专家使用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补充办理使用库外专家手续:
(一)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少于所需使用人数;
(三)其他规定必须使用非库内专家;
(四)其他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家与所参与的工作事项存在以下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工作事项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常年顾问或者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涉及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应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工作期间的现场管理,核实专家身份,告知工作纪律、程序、权利义务和回避要求,并如实纪录专家的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专家费(除公职人员外);
(三)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入有关现场,调取相关数据信息;
(四)获得应急管理领域相关研究资料、信息动态和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培训活动;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专业规范开展工作,对其提出的专业意见、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邀按时参加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告知邀请方;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六)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更新;
(七)积极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研讨和考核评价活动;
(八)不得以专家头衔对外宣传与招揽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专家费按照广州市财政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不得违规向专家支付报酬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年度专家经费预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对合理且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严禁以专家意见替代行政部门的决策。
第五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每年结合日常评价及培训考核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考核评价表》。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续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累计3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回避义务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结果的;
(五)擅自以“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从事损害应急管理部门声誉的活动的;
(六)收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资深权威专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八)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九)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聘期届满,年度评价结果合格且符合续聘条件的,可按程序续聘。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解除聘任。专家在聘期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情况,适时进行增补、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出库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出库专家名单及出库原因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出库公示。经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移出并告知。公示期届满后且未收到异议或者经核准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移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被移出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因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九)项情形被移出的,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专家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选取专家进行日常技术服务工作的,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专家劳务费定额标准的通知》(穗财编〔2023〕18号)的标准执行。
专家费标准(税后、单位:人民币)
(一)工作时长:
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日计算;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日计算。
(二)室内审查档案工作以件为单位,每4件按一日室内工作计算。
(三)邀请非专家库内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家费参照执行。
(四)无技术职称参照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执行。
(五)专家费标准可以根据有关文件或者财政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专家使用单位进行内部审批,在公务人员带领下可以安排专家离开本市出差工作,差旅费由专家使用专家单位承担。原则上不得安排专家赴境外工作。
专家有技术职称且具有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差旅费标准按《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对应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按其他人员对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专家在收到专家库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提交专家费报销凭证材料的通知后,应在60个自然日内提供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不再支付专家费。
第三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工作擅自离开现场的,或者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使用单位无需支付专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工作中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