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应急〔2026〕1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空港委,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广州市“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努力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营商环境高地,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高水平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广州市“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安全生产若干措施》,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危险化学品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储存经营或者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在不超过设计储存量、不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储罐可申请储存同一或者较低火灾危险性类别且理化性质相近的多个品种。
二、实施条件
经营企业同一储罐在不超过总储存量的情况下,变更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内;
(2)储存变更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与相邻储罐、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原总图设计中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版本的要求;
(3)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应当与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对应储罐允许存放的类别一致或者火灾危险性类别低于其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4)变更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变更的危险化学品与储罐的材质、储罐型式、储罐的结构、机泵等配套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罐组罐区结构应满足安全储存相关标准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
(6)现有的消防设施、应急设施能满足变更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安全储存要求;
(7)现有的储罐基础应满足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的荷载要求;
(8)对属于“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实施条件的经营企业,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未发生变化,仅调整各储罐允许存放的储存品种,应当向市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供企业出具的证明其符合实施条件的分析报告,不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发证时,应当在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页对每个储罐允许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进行登记。
2.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实施条件的经营企业增加危险化学品许可品种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各储罐增加品种的储存风险进行专项分析。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发证时,应当在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副页分别对新增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每个储罐允许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进行登记。
四、许可后的日常管理
各经营企业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到位。
(二)夯实安全基础。经营企业要分别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和操作层开展变更管理的全员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开展风险评估。经营企业每次变更储存品种,应对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储罐、输送管道及其变更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结果,并完善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四)严格作业管理。对涉及清罐、浮盘落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规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作业安全。
(五)强化应急准备。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备齐备足完好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利用已建立的1-3-5最小应急响应圈,实现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处置变更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盖章版: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