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局牵头编制了《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对《管理办法》有修改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11月14日-12月1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号广州市地震局;联系电话:86466325;邮箱:qiaoj@gz.gov.cn。
特此公告。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发布及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地震安全评价从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人员,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
第三条【管理职责】
广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
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监督管理相关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
第四条【共享机制】
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五条【信息分类】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
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第七条 【守信信息】
下列信息作为守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获得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守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
广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文书等,认定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三)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四)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九条 【提示信息】
下列信息作为提示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人员学历状况、职业资格;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三)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抽查信息;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经营业绩等信息。
第十条 【采集方式】
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分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自主申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集。
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自主申报;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申报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一条 【信息申报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之前,应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基础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人员信息、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
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自主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从业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停业、关闭或退出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而无法参评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地震工作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
广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本办法附件中的评价指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最低分0分。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A 级:信用评分80分以上(含);
(二)B 级:信用评分60分以上(含)且不满80分的;
(三)C级:信用评分不满60分的。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
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示】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通过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网站、信用广州等平台,依法依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结果应用】
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一)诚信A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实行激励机制,优化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
(三)诚信C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其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在评价结果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如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解释】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一、等级标准
二、评价指标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为广州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其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17年12月1日,中国地震局印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防震减灾事业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将地震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重要举措。以信用监管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四)《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
(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评价内容、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实施和结果应用、权益保护、附则。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发布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并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管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人员的定义。
(二)管理职责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划分了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职责和权限。
(三)评价内容
按照目前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类。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包含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主要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提示信息主要参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职称和职业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行政监督检查”、“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其中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包含从业单位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经营业绩等信息。
(四)信用信息采集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信息采集的方式。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自主申报;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申报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集。
同时,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从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之前应积极进行信用申报,并对相应的退出机制作出了规定。
(五)信用评价实施和结果应用
《管理办法》第四章从评价等级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应用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评价指标在按照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四类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23项指标,并设置相应的分值。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信息将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通过信用广州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异议处理
《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和规则,从程序角度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异议申诉权利的实现。
专此说明。
附件:1.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