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和广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分别将于今年7月1日和7月11日正式实施,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经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商一致,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号);
(八)《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九)《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十)《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二、登记对象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4.1.2规定的I类和Ⅱ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其中:
Ⅰ类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Ⅱ类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三、登记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变更应进行登记,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如实登记培训项目、管理人员、教师、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信息。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时可以申请撤销登记。
四、场所要求
(一)培训场所设置要求。培训场所要设置在功能相近的建筑内,均不得设置在住宅内。理论培训可设置在学校教室、写字楼。涉及到动火作业等实操培训原则上要设置在工业厂房、技工学校实训室。
(二)二次消防申报要求。培训机构对培训场所改建、扩建或装修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二次消防备案或审验。
(三)房屋安全鉴定要求。培训场所存在拆改房屋、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等情况的,培训机构要按照《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由鉴定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出具建筑结构可靠性(安全性)鉴定报告。
五、人员要求
(一)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名,包括主要负责人、专职培训负责人以及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符合教师条件的可兼任教师。
1. 专职培训负责人(5项资历要求)。应取得①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项两种情况符合其一即可),③有3年及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④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⑤具备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培训组织管理等能力。
2. 专职培训管理人员(2项资历要求)。应取得①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②2年相关工作经验。
(二)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应满足相应类型机构要求。
1. Ⅰ类机构(3项资历要求)。应取得①培训项目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②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或持地级以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领域专家证书(此项三种情况符合其一即可),并③在本专业领域具有8年及以上的实践经验。
2. Ⅱ类机构(理论培训,3项资历要求)。应取得①培训项目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项两种情况符合其一即可),并③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的实践经验。
3. Ⅱ类机构(实操培训,4项资历要求)。应取得①培训项目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②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项两种情况符合其一即可),并③持有相关实操项目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专家)资格的退休人员除外),④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的实践经验。
4. 数量要求。每家机构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6名(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专职教师中应有不少于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地级以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相关专业专家证书(此项三种情况符合其一即可)。每个行业(作业类别)应配备不少于3名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
六、提交材料
(一)申请登记承诺书;
(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表》(分I类和Ⅱ类);
(三)机构法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概况、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提交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提交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五)管理人员和教师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清单(列明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工作职责、从业经历等),所持相关资格证、职称证、技能等级证、专家证等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提交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六)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仅租赁的提交)、场所平面布局图、功能区划分情况和面积说明、各功能区的现场照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提交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七)设备设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日常办公、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设备设施,考勤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实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学员个人防护用品,设备购买或租赁凭证。提交设备设施清单和凭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实物;
(八)管理制度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4.6的要求和内容提交,管理制度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登记时,还需提交日常培训过程管理、安全管理情况说明及近一年自评报告。
七、登记程序
(一)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机构新增或变更);
(二)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机构反馈初审结果;
(三)对于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资料、实物核查;
(四)对于现场核查通过的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广州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机构予以登记,纳入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录。
八、撤销登记
(一)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机构撤销);
(二)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机构撤销手续并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