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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0-15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请贵单位组织认真研究,并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gzsafetykhb@gz.gov.cn或通过粤政易发给联系人冯卫兵。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冯卫兵;联系电话:83190432)




附件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30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1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的“1 范围”。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说明: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中,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4条)。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不定期抽查检查。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4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登记

        第五条【机构分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业务范围分为两类:I类从事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Ⅱ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3.2、4.1.2条)。 3.2安全培训机构  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1.2 分类 分为两类:I类 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Ⅱ类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网络培训机构应具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5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第1“范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报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平台进行登记。

        (一)新增登记。符合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在首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前,向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平台上传登记材料。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平台确认已上传登记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现场核实,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等登记程序,符合条件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通过的予以登记入库,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项目、师资、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平台上传登记材料。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平台确认已上传登记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确认、材料核对、现场核实,并把登记意见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等登记程序,符合条件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通过的予以登记入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撤销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应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撤销登记材料。区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把撤销登记意见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登记。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5条)。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八条【登记材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并对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材料应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佐证材料;

        (二)机构管理人员名册、职责分工、学历、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劳务(社保)关系、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佐证材料;

        (三)专(兼)职教师名册、学历、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培训项目、劳务(社保)关系、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佐证材料;

        (四)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凭证,以及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等符合GB 55036和GB 55037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满足所开展项目的理论及实操培训要求的设备设施、考勤、视频监控设备、应急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等佐证材料;

        (六)自身建立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其他材料。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指引》中“六、提交材料”。


第三章  机构运行

        第九条【内部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内部安全培训制度,本单位相关人员应熟悉安全培训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业务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并建档备查。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第4.3.1条)。4.3.1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条件应满足的通用要求: a) 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应每年至少参加 2 次由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培训机构、各级考试机构等单 位组织的教学研讨会、业务培训、学术会议等。

        第十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报备的安全培训项目、培训场地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不得超越报备培训项目范围开展培训。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 80 号修正)(第10条)。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过程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培训过程管理要求,履行好保障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保质保量开展培训。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中5.1培训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收费公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16、29条)。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培训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宣传,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不得出借培训账号和资格,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说明: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号)三、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一)培训机构违反《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或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发现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勾结,贿赂或干预监考人员、考评员扰乱考试秩序,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以及组织考生作弊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4〕10号)(四)依法查处虚假营销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特别是在广告中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违法使用国旗、国徽标志,对培训结果作出“包过”“速成”等保证性承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网络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的应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4.5.1线上安全生产培训;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粤应急规〔2024〕1号)。

        第十五条【自查自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培训管理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1.《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6 自评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本文件第4、5章节对上一年度培训管理情况开展一次自评并保存自评材料,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是否满足本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评结果分析评估培训管理质量,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控,提出提升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培训质量。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和活动过程形成的档案,包括教师档案、教学设备设施档案、培训班档案、报考档案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管理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由专职专人负责归档、 保管、销毁等工作。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随意增减、修改、损毁、遗弃原始档案资料。

        依据:广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_T 2486-2024)  5.2.2 培训档案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安全培训机构应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或本机构专职人员兼任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归档、 保管、销毁等工作;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随意增减、修改、损毁、遗弃原始档 案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情况;

        (二)建立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公示情况,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是否予以告知;

        (五)查处涉及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投诉;

        (六)是否有超越报备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及出借培训资质情况;

        (七)是否存在虚假培训和恶性竞争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承诺考试包过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执法查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完成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条件,以及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报请省应急管理厅予以撤销登记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说明:《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指引》。八、撤销登记    (一)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机构撤销);(二)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教处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机构撤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每年通过官网适时公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考信息准确率及考试通过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情况。

        说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 号)。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二)……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登记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报考信息准确率、考试通过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信访查核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级并向社会公示。

        市应急管理局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评估中发现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说明:分级管理是原创新做法。

        第二十二条【分级应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培训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说明:参考《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第15条)。第十五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一)对信用良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激励机制,优化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二)对信用一般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三)将信用较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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