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9年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穗应急规字〔2019〕4号,以下简称“2019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2022年版的《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2022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目的
近年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为适应上述规定的修改与量罚变化,适应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管理与能力建设,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原2019年办法进行修改,修改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将对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主要内容
2022年办法是依据2021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配套调整,重点围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具体规定,结合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梳理2019年办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对2019年办法进行调整,将上位法新修改的规定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行权提供有效指引,便于其在执法中实际操作。
2022年办法主文部分的修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吸收我市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的“双免”成果,新增第十四条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处罚免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适用免处罚免强制的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表述进行主文优化,调整2019年办法主文原第十一、第十五条,精简规定表述。
三是严格遵循上级部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与之不一致或不衔接的条文予以修改、删除或新增,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2019年办法第三条进行修改。
2022年办法附件基准表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行政处罚依据违法所得、时间、数量等划分裁量档次制定量罚标准。2021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新修改的内容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等方面,均针对性新增条文予以调整。如增加对未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进一步明确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等处罚裁量标准,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制定裁量标准,如针对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未加强安全管理,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的;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不实施报告公开制度,违法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方面新增或调整量罚标准。本次修改吸收上位法的修改精神与内容,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基准表予以调整。
二是对基准表中的原量罚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而调整,遵照上位法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精神,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制定更严格处罚方式,加大对各类生产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力度,从源头上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因未履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分别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提高至年收入40%至100%。
三、2022年办法的衔接
2022年办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9年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