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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3-07-26 字体: [大] [中] [小]

  为更好适应应急管理机构改革以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

  应急避护场所是重要的应急资源,在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工作中发挥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实施了应急管理机构改革,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职责在相关部门之间作出了调整。制定《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办法》,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应急管理机构改革以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提高应急避护场所在临灾及灾时的应急服务效能,强化应急准备及救灾救助保障能力。

  二、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过程

  为较好地完成《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全市应急避护场所开展现状调查和随机抽样现场踏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规定,分析全市应急避护场所工作的制度需求,充分吸收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前我市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成果,学习借鉴国内相关城市的实践做法,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区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三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护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所称应急避护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台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防灾避险、临时安置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安全场所。

  四、应急避护场所管理遵循的原则

  《管理办法》明确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平灾结合。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启用与关闭、监督检查、附则,共32条。

  六、《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规划与建设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规划与建设明确了七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应急避护场所专项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推动建设。二是明确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应急避护场所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场所(馆)和房屋运维(产权)单位主动配合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有关事项。四是明确应急避护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五是要求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工作。六是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建设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七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七、《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与管理明确了七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避护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运维(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四是要求各街(镇)以社区(村)为单位,绘制辖区内应急避护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应急疏散路线图。五是要求各街(镇)定期掌握辖区内灾害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应急避护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六是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和公布应急避护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七是要求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依托应急避护场所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及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启用与关闭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的启用与关闭明确了八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各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对辖区内的应急避护场所作出启用决定。二是明确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统一协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开放使用和管理。三是明确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区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街(镇)应当做好场所开放的各项准备工作。四是明确已经确定启用的应急避护场所无偿对应急避护人员开放。五是明确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开放后,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或政府决定、命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场所运行保障工作。六是明确各区政府根据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护场所。七是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情况依法作出关闭应急避护场所的决定。八是要求各区政府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和关闭公告。

  九、《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监督检查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监督检查明确了两方面要求。一是要求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避护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二是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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