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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3-26 字体: [大] [中] [小]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其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17年12月1日,中国地震局印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

  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防震减灾事业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将地震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重要举措。

  《办法》以信用监管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权益保护、附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

  (二)管理职责划分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归集、采集本辖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协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三)信用信息分类

  为便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管理,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类。《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对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包含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信用信息采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或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标准并组织实施,规定了信用评价周期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办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规定了信用异议和信用修复的处理规则和程序,从程序角度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异议申诉权利的实现。

  四、特色亮点

  (一)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我市实际,以信用监管破解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监管难题,将过去条块分割的单方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增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的自律和自我约束,有效构建起以信用为核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市实现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各环节整体效能,形成全链条闭环的运行模式。

  《办法》规定,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档案,通过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链条。制定和实施《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监管机制、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让信用监管贯穿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全过程,营造诚实守信行业风尚。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主体的科学监管。

  《办法》规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制度,并规定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通过对社会披露和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引导社会应用,将有力推动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完善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引导形成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四)强化协调联动,凝聚信用监管共治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办法》明确了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规定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打造部门内部对接、政府部门外部协同,全面覆盖的信用监管体系,致力于推动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五)健全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对异议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须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并规定了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申请信用修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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