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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 | 《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21 字体: [大] [中] [小]

园区.jpg

  再次印发《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并于2017年1月13日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效期将至,现拟重新予以印发,针对新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解读说明如下:

  一、   重新印发该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穗府办函〔2015〕78号),要求全市建立一支3315人的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安监员”)队伍。为加强和规范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专职安监员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职安监员队伍的作用,我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将作为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镇(街道)、园区实施专职安监员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经机构改革后,专职安监员队伍人员和职责等保持不变,交由应急管理部门以及镇(街道)、园区实施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法〔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穗府办函〔2015〕78号)。

  三、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创新和涉及权利义务内容说明

  主要制度:《暂行办法》确定了专职安监员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办法。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专职安监员的具体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专职安监员的工资经费组成和津贴补贴;第十六条规定了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专职安监员的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镇(街道)、园区的指导、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明确了专职安监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规定了专职安监员的考核奖惩模式和依法解除与专职安监员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文件制定和再印发程序说明

  《暂行办法》于2015年8月开始起草工作,2015年11月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形成了《调研论证报告》。2016年1月26日,《暂行办法》经原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会议集体审议通过。2016年1月26日《暂行办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6年5月18日《暂行办法》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8月,原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反馈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分别于2016年9月5日和10月24日报请原市法制办审核,于2016年11月2日印发,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因机构改革,原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接,根据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要求,对文件内容不予增删调整,仅调整文件中责任部门名称,拟重新予以印发,文件印发后将于2020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3年,原暂行办法于生效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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