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规〔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结合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本办法所称网络培训,是指学员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终端登录互联网,利用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进入虚拟的网络课堂,完成学习、考试并获得学时的一种培训方式。组织开展培训的主体称为网络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通过网络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学习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有关安全培训机构的规定对网络平台和网络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在完成网络培训和必要的线下培训后,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可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我省范围内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网络平台建设主体的职责是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网络培训所需的系统服务,包括在线注册、信息管理、课程管理、培训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
网络培训机构的职责是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网络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或购买网络课程、督导学习、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等,对培训质量和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四条 满足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附件1)且有意向承担网络平台工作的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将网络平台统一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网络平台方可在全省开展网络培训平台服务。
第五条 网络平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以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做好运行管理、更新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安全保密、培训组织等工作,不断完善功能建设,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可靠,方便参训人员在线学习应用。
第六条 网络平台应具备科学、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统一管理、协同配合的运行维护机制,做好开设栏目的内容审核、维护督查和更新等工作,保证整体平稳、健康和有序运行。
第七条 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有关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运行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网络平台应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建立应急预警机制,防止出现系统性意外事件,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网络平台的信息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均应严格按程序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第九条 网络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含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网络平台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客服团队,拥有保证网络平台运营与维护、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络安全、资料保密的专业技术团队,并保证每日24小时在线服务。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解决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应允许监管部门和网络培训机构采用省统一身份认证登录,并按照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数量设置模块,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在相应模块入驻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审核网络培训机构是否属于已经报告的线下安全培训机构。
网络平台不得私设网络培训机构查询地址或对入驻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排名,提供培训机构查询地址应统一链接至广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三章 网络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培训机构应采用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
第十三条 已向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的线下培训机构,有意向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开展网络培训书面意向书。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收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予以登记公告,并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登记的网络培训机构可在登记所在地级以上市开展培训业务,一家培训机构可在多地同时登记。
第十四条 网络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网络培训教学计划,不断优化网络培训课程,网络培训内容、时长应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第十五条 网络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课件内容、课程设置、学时记录方式以及其他培训档案,网络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结果如实出具参加网络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网络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擅自修改培训数据,提供虚假培训证明;
(四)网络培训内容、时长不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五)其他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课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审查。使用网络课程的网络培训机构为第一责任人,应保证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版权等符合要求;网络平台作为网络培训服务提供方是第二责任人,网络课程上线后,应当对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等进行审核。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在网络平台上线的本区域网络课程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网络课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设置。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网络课程以学时为计算单位,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培训网络课程时长可累积计算,满45分钟计为1学时。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实行学时制管理,网络培训学时可按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学时,网络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初次网络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理论培训总学时的80%(附件2),各类复审培训推荐使用网络课程在线进行。不得通过网络开展实操培训。
第二十条 网络课程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呈现,表现方式可多样化,包括专家授课、案例分析、2D/3D动画、情景剧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课程质量要求图像清晰,画面无抖动、无倾斜、无变形;曝光适当,还原性好,无偏移、无跳帧、失帧现象,视频播放流畅;视频画面与音频同步,无明显的超前或滞后现象;声音应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等。
第二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设立互动交流空间并建立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制度,学员可对学习内容、课程设置、教师讲授等进行评价。网络培训机构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要及时下架更新。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平台应具备完善、流畅的学习流程,具体功能包括用户注册管理、班级管理、课程资源管理、考试测评管理、学时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网络平台应具备实名注册功能,能够对身份信息进行校验,防止出现代学等作弊行为。
网络平台应支持多终端学习,具备面部识别和防代学防挂机功能,并做到培训及测试全流程覆盖。
第二十五条 学员完成课程学习并测试合格,网络平台可实现学时查询和学时证明实时生成、下载、打印等学时管理功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平台应建立学员学习电子档案,学习信息实时记录,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时长、学习完成情况、测试情况等。
暂停业务或申请退出的网络平台应与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所收集学员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档案信息安全。
网络平台不得留存学习人员手机号、微信号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网络平台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学员信息,不得擅自将档案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因网络平台原因导致学员档案信息泄露,将依法追究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络平台应当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权限查询网络平台中本区域培训机构及学员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时长及进度,最终完成的学时及学习内容情况,学员对课程的评价反馈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网络平台,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发现本区域以外的网络平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网络平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不具备网络培训从业条件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网络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