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2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修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指导督促镇(街)、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修订相应预案。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0日
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气象水文
2.3 重点防洪工程体系概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3.1.1 市防总组成
3.1.2 市防总应急工作小组
3.1.3 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
3.1.4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3.1.5 三防专家组
3.2 现场指挥部
3.3 各区三防指挥部
3.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4 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报送
4.1.1 总体要求
4.1.2 雨情信息
4.1.3 水情信息
4.1.4 风情信息
4.1.5 风暴潮及海浪信息
4.1.6 山洪灾害、地质灾害
4.1.7 旱情信息
4.1.8 冻情信息
4.1.9 险情、灾情信息
4.2 信息发布
4.3 预警预防准备
4.4 水务工程防洪排涝调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启动时机
5.1.2 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5.1.3 应急响应工作基本要求
5.1.4 市防总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
5.1.5 区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联动与协同
5.3.1 市防总指挥协同
5.3.2 市防总成员单位指挥协同
5.3.3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
5.4 防汛应急响应
5.4.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5.4.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5.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5.4.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5.5 防暴雨内涝应急响
5.5.1 防暴雨内涝四级应急响应
5.5.2 防暴雨内涝三级应急响应
5.5.3 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
5.5.4 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
5.6 防风应急响应
5.6.1 防风四级应急响应(防风准备状态)
5.6.2 防风三级应急响应(防风状态)
5.6.3 防风二级应急响应(紧急防风状态)
5.6.4 防风一级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5.7 防旱应急响应
5.7.1 防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
5.7.2 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5.8 防冻应急响应
5.8.1 防冻四级、三级应急响应
5.8.2 防冻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5.9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或终止
5.9.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5.9.2 应急响应终止
6 抢险救援
6.1 工作原则
6.2 救援力量
6.3 救援开展
6.4 救援实施
6.5 救援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2.1 专家队伍保障
7.2.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7.3 供电保障
7.4 供水保障
7.5 油料保障
7.6 安全防护
7.6.1 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安全防护
7.6.2 社会公共安全防护
7.7 医疗保障
7.8 资金保障
7.9 物资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人员转移保障
7.12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7.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3.1 宣传
7.13.2 培训
7.13.3 演练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济
8.2 恢复重建
8.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8.4 保险
8.5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及总结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实施时间
附件
附件1 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分组表
附件2 名词术语定义
附件3 洪水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附件4 暴雨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附件5 台风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附件6 寒冷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附件7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8 广州市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名录
附件9 代表站点特征水文、潮位数据
附件10 风暴潮灾害警报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11 干旱程度参考指标表
附件12 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发布工作要求
附件13 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附件14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附件15 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不亡人、少损失”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五个宁可”,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关于印发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汛〔2015〕2号)、《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20〕7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 754—2017)、《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 590—201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活动(以下称三防)。
本预案所称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风暴潮、雨雪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防御、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广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北部,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系珠江三角洲核心地带。位居东经112°57'至114°03',北纬22°26'至23°56',南北长约155公里,东西宽约106公里,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下辖11个区。境内土地类型多样,地形复杂,北靠南岭余脉,南临南海,地势自北向南降低,最高峰为北部从化区与惠州市龙门县交界处的天堂顶,海拔1210米。东北部为中低山区,中部为丘陵盆地和岗台地,南部是沿海冲积平原及滩涂。
图1 广州市行政区划示意图
2.2 气象水文
广州市具有温暖多雨、光热充足、温差较小、夏季长、霜期短(南部地区无霜期,北部地区霜期短)等气候特征。全市平均(1991—2020年)年降水量为1923毫米,番禺区平均年降水量最低,为1751.5毫米;增城区平均年降水量最高,为2038.4毫米。市区(广州站)实测最大年降水量为2937.1毫米(2016年),最小年降水量为1158.5毫米(1956年),比值为2.54。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汛期(4~9月)降水量占年总量的80%左右,4~6月份为前汛期,降雨以锋面雨为主,局地性较强,时程分配较集中,往往发生年最大暴雨强度;7~9月份为后汛期,降雨以台风雨为主,降雨范围广,总量大。
广州市平均年径流深1091.2毫米(78.81亿立方米)。径流年际变化不均匀,最大、最小年径流量的比值可达4~8;径流年内分配也不均匀,汛期(4~9月)径流量占年总量的80%~85%,最大径流量多出现在5、6月份。径流深由南向北递增,变化范围为740~1480.7毫米。
洪水由暴雨形成。北江洪水涨落较快,峰型较尖瘦,洪水过程线多为单峰或双峰型,一次洪水历时平均为14天。西江洪水涨落相对较缓,由于集水面积较大,洪水峰高、量大,其过程线多为多峰或肥胖型,一次洪水历时平均为36天。东江洪水涨落也较快,峰型较尖瘦,一次洪水历时平均为11天。流溪河洪水涨落较快,峰型尖瘦,洪水过程线多呈单峰型,一次洪水历时平均为5天。增江上游河床陡峻,又常为暴雨中心,暴雨过后迅速汇集,中游河槽淤浅,容量少,形成洪水暴涨暴落。
广州地区的河道属感潮河道,汛期既受来自北江、西江、东江和流溪河、增江洪水的影响,又受来自伶仃洋的潮汐作用,洪潮混杂,水流流态复杂。潮汐为不规则半日潮,年平均涨潮、落潮潮差均在2.0米以下,属弱潮河口。潮差年际变化不大,年内变化则较大。受人类活动、全球气候环境及海平面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年最高潮位有逐年抬高的趋势。
2.3 重点防洪工程体系概况
根据广州地形特点,采取北建库、南建堤(围)的工程措施,通过一系列堤、闸、库联合运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上蓄、中防、下排的防洪(潮)工程体系。
(1)水库。
全市水库共计295座,其中,大型1宗,中型17宗,小型277宗,总库容11亿立方米。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有96座,占全市的32.5%;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5亿立方米,约占全市总库容量的55.8%。荔湾、越秀、海珠区无水库工程。
流溪河水库是广州市境内唯一大型水库,总库容3.782亿立方米,以发电灌溉为主,水库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校核;黄龙带水库是广州市第二大水库,总库容9097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发电及城市用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水库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
(2)堤围。
全市堤防(岸)总长10300.90公里,其中,1级堤防(岸)519.80公里,2级堤防(岸)452.60公里,3级堤防(岸)166.93公里,4级堤防(岸)3556.42公里,5级堤防(岸)1666.85公里,5级及以下堤防(岸)3938.30公里。
(3)水闸泵站。
全市水闸共计1173座,其中,大型10座,中型70座,小型1092座。水闸工程集中分布在白云、花都、增城、番禺和南沙区,其中南沙区水闸数量最多,共计258座,占全市的21.99%。
全市水利泵站共计864座,其中,大型5座,中型45座,小型814座。总装机流量约2756立方米/秒。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在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市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总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3.1.1 市防总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实行AB角制度)。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广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广州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供电局,市红十字会,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广州海事局,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广州交投集团,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社,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等46个单位。
领导成员:上述46个成员单位除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外,其他41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
广州市防总组织体系图见图2。
图2 广州市防总组织体系图
3.1.2 市防总应急工作小组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市防总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预警预报组、工程抢险组、救援安置组、交通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共8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市防总负责。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总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以及文件起草、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灾情统计等工作,负责事后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政府、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统筹相关部门,明确发布单位,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以及舆情(包括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3)预警预报组: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市水务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或专家参与,负责水旱风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和预测,为三防工作提供预警信息、技术支持和决策性建议。
(4)工程抢险组:根据灾情类型,启用相应的抢险组。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等抢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交通设施抢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抢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抢险;广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险;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组织开展通信设施抢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交投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与。
(5)救援安置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事发地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的救援和安置工作,以及生活必需品调运和管理等工作。
(6)交通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装备运输保障工作,决策实施道路运输、公交地铁停运及恢复运营等工作。
(7)通信保障组: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担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通信保障组协调工作,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为三防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8)后勤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事发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负责市防总、现场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3.1.3 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
市防总设置11个督导检查工作组,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水务局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分别对口负责督导检查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11个行政区的三防工作。市防总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各督导组牵头单位及组员单位。督导检查组组成见《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分组表》(附件1)。
(1)工作原则。
督导检查工作始终坚持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实施“以人为本、分片包干、检查指导、促进落实”的督导。督导检查不替代属地责任。
(2)工作职责。
配合市防总检查、指导责任片区三防工作,督导检查三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工作内容。
督导检查工作紧紧围绕三防检查、责任制落实、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开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①贯彻上级有关三防指示精神,督促落实三防决策、部署;
②监督、检查、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督促、检查相关地区和单位汛前、汛期、汛后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④检查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各项三防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⑤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⑥及时反馈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科学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4)工作方式。
包括赴现场实地调研、检查、指导;听取有关地区、单位、部门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召开工作座谈会议,进行调查、专访等。
(5)工作程序。
①市防总根据工作需要下发督导检查等相关通知;
②被督导检查对象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总结;
③市级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④向被督导检查对象提出督导检查意见,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防总反馈。
(6)工作要求。
①督导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长名单及其督导检查区域由市防总于每年汛期前公布;
②督导检查工作由组长负责带队,必要时,提请市主要领导安排市领导带队;
③被督导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并为督导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④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车辆保障,并将督导检查照片、督导检查情况等上报市防总;
⑤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并上报市防总备案。
3.1.4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①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②指导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做好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③指导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上及时向公众发布三防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④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和弘扬社会正气;⑤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和应答口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三防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①协助开展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规划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核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并配合协调实施;②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3)市教育局:①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措施;②指导督促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⑤组织、协调做好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①协调有关单位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收集政府各部门通信保障任务需求;②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及时组织排查、抢修供电线路和设施,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③指导协调成品油供应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油料供应;④负责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三防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5)市公安局:①负责建立水旱风冻灾害处置机制,加强值班备勤,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②负责在城市主干道交通诱导屏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按照相关规定,将公安一类点视频监控资源实时图像共享到市城市管理视频云服务平台;④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⑤灾害发生期间,做好灾区治安的巡查和维护工作,打击造谣传谣行为,防止违法犯罪事件发生;⑥在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协助车辆避险停放;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6)市民政局:①负责指导督促市本级、并指导各区民政部门督促所属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落实水旱风冻灾害期间防御措施;②指导各区民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水旱风冻灾害期间困难群众的安全防护;③指导督促市本级救助管理机构,并指导各区民政部门督促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水旱风冻灾害期间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安全防护;④组织指导开展水旱风冻灾害的捐助工作;⑤做好社会救援组织的登记,发动、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①负责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等机构落实水旱风冻防御措施;②对管辖范围内的学生和务工人员开展三防应急知识宣传教育;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管辖范围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等相关机构停(复)课、停(复)工;④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时,对“五停”期间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进行相应的约定。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①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纳入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内容;②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督促、协调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报预警、巡查、应急调查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③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的转移工作;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①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②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三防安全隐患,指导区主管单位落实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城乡照明设施、危险房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的三防工作;③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地下空间、危房、在建工地及其他低洼地区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工作;④按有关规定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⑤组织指导灾后建(构)筑物重建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①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三防安全隐患、险情,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停车场(物业小区停车场除外)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落实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指导物业小区停车场落实防汛措施;②负责通知、督促和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客运站运营单位、公交运营单位等在管辖站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适时调整运营计划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组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③派出专业抢险队及时抢修抢险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的路段、站场及交通运输有关设施;④负责提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以及灾民的道路运输保障;⑤灾害影响期间,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⑥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13)市水务局:①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②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③指导、督促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排水管网等管理单位巡查,重点监视堤围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部位,及时提供工情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工程出险时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抢险;④监控市属水务工程运行情况,组织、指导、督促各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措施,督促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对施工设施做好防护后及时撤离;⑤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开展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⑥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市属水利工程调度工作;⑦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⑧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⑨指导、督促各地完成水务工程的达标或修复、加固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①负责提供农田渍涝和干旱信息;②指导、督促、落实水旱风冻灾害农业防御措施;③指导、督促、监督渔船归港避风和渔排人员上岸避险,协助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④指导、监督灾区灾后农业复产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灾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15)市商务局:①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商贸企业、单位等实施停(复)业;②配合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16)市文化广电旅游局:①组织、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旅游景区的防御措施;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管辖范围内游乐场所、旅游饭店的停业;③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景区开展三防应急处置,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④灾后指导、督促各旅游景区做好灾后恢复和安全隐患排查。
(17)市卫生健康委:①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措施;②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灾区群众、抢险救灾人员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③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灾后传染病的防治监督。
(18)市应急管理局:①负责市防总日常工作;②负责拟制全市三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水旱风冻灾害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治工作;③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演练;④组织建立水旱风冻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⑤负责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核查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公布;⑥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⑦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派出专家到场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等企业落实防御措施,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工作;⑧指导开展水旱风冻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①水旱风冻灾害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市场实施停(复)产、停(复)业等。
(20)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①配合市防总做好水旱风冻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安全保障工作;②配合做好灾害期间实时视频监控保障工作;③做好灾害期间全市的政务外网网络运维保障、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统一运维保障、政务外网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2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①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燃气设施等三防安全隐患;②组织城市道路及路边雨水口表面垃圾清扫,落实作业安全防护;③负责保障燃气供应,并组织因灾损毁供气设施的抢险修复;④及时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
(22)市港务局:①负责通知、督促和协调港航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适时调整运营计划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组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②协助三防抢险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工作;③督促指导港航企业排查、整改三防安全隐患,落实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措施。
(23)市林业园林局:①组织、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绿地、绿化带、公园、景区、水库、山塘等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②负责组织绿化抢险工作;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公园、景区停止开放,及时组织人员撤离;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森林、公园、景区等做好灾后恢复。
(24)市气象局:①负责提供全市及各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情况、预报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三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②开展气象灾害的分析和评估;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④牵头完善直达基层责任人的预警双重“叫应”机制;⑤配合有关单位在气象显示屏、智慧驿站、广播等媒介播放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25)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①负责江河洪(潮)水和河口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负责水文干旱的监测和地下水的辅助监测;②开展水文形势的分析和研判;③会同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做好洪、潮分析。
(26)广州警备区:①负责组织协调驻穗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7)武警广州支队:①组织部署武警部队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8)市消防救援支队:①组织部署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9)广州供电局:①负责保障权属范围内的线路、供电设施,重点做好党政机关、三防指挥机构和医院、供水、供气、通信等民生保障部门的电力供应;②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备、设施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切断危险区域电源,并在高压电塔、变电站附近设置警示标示;③组织抢修权属范围内的受损电力线路、设施、设备、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④及时向灾害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送防御提醒信息,提醒用户做好用电设施的防水浸措施。
(30)市红十字会:①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②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31)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①负责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水低温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总报告;②会同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做好洪、潮分析。
(32)广州海事局:①负责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提醒船舶做好防范措施;②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③协助转移受灾群众;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33)广州水投集团:①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水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三防指挥机构和医院、供电、供气、通信等民生保障部门的供水;②组织管辖范围内已建和在建供水、排水、滨水土地及其附属水利设施等涉水工程的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③负责职责范围内排水防涝工作;④负责职责范围内主干道及重点区域内涝布防抢险工作。
(34)广州地铁集团:①负责广州市境内地铁系统(包括在营运和在建地铁工地)的三防工作,负责协调广佛线的三防工作;②组织地铁站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广播等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负责保障地铁场内排水系统的防涝和保畅通工作,并做好地铁站出入口防雨水倒灌措施和杂物拦护措施;④组织做好洪涝及台风灾害时期地铁场内乘客疏导工作;⑤视情实行地铁全线路或部分路段的科学停运,并通过微信、微博、网站、手机软件及站点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
(35)广州公交集团:①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交、水上巴士、出租汽车的三防工作;②组织所辖公交站场、码头等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视情组织所辖公交站场、水上巴士停运或调整运营计划,并通过微信、微博、网站、手机软件及站点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
(36)广州交投集团:①负责管辖范围内经营性高速公路、在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三防工作;②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三防安全隐患;③按有关规定组织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④负责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37)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①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三防指挥机构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②及时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④推进手机短信靶向发送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38)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负责落实通讯铁塔(杆塔)、基站机房(机柜)、动力配套等设施设备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3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配合推动巨灾保险和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
(40)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①负责做好应急油料储备、调运工作,保证加油站对抢险救灾车辆、船只及抢险机械油料的供应;②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油站设施、设备的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③建立灾前油料预置机制,设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加油通道,保证受灾区域加油站正常供油。
(41)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①负责组织开展所辖铁路路线及附属设施(包括铁路桥涵)的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和抢修、抢险,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做好铁路立交桥涵内涝抢险、渍涝排除工作;②利用火车站及铁路系统的视听传播媒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协调管辖范围铁路运营计划,如有调整或取消列车等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做好铁路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和安全转移工作;④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4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①组织白云机场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落实安全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抢修抢险受损设施设备、渍涝排除等工作;②利用机场及航空系统的视听传播媒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③指导航空公司视情调整或取消航班,及时将信息告知公众,并做好机场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和安全转移工作;④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紧急空中运输。
(43)广州日报社、广州市广播电视台:①按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②开展全市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③正面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④及时向公众播发重大三防新闻。
3.1.5 三防专家组
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由行业内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建专家库。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防总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防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3.2 现场指挥部
根据险情和灾情需要,成立救灾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防总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防总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政府或市防总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有关单位和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3 各区三防指挥部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并严格落实三防指挥长AB角制度。
3.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三防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涉水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4 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报送
4.1.1 总体要求
(1)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2)气象、水文、海洋、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应急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雨情、水情、台风、风暴潮、海浪、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预警。
(3)各单位可参考《洪水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附件3)、《暴雨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附件4)、《台风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附件5)、《寒冷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附件6),并根据《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发布工作要求》(附件12),及时对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4)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核实、统计相关信息,参考《信息报送主要内容》(附件13)按要求向市防总报送,特殊情况可专项报告。
(5)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现水旱风冻灾害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当地三防部门。
(6)重大或特别重大灾情、险情,市防总立即组织核实,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视情及时续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之后补报详情。
(7)水旱风冻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时,市防总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知相关市、区;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市防总应主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8)信息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可以越级上报,之后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及时补报和续报。
(9)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
①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附险情、灾情图片,并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10)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总。
(11)凡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超过3小时未报送的即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即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即为瞒报,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为错报,与事实基本不相符的为谎报。因报送信息不准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工作失误和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1.2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气象部门每天7时向市防总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天气实况及未来24小时的降雨、强对流等预报,17时增加更新未来七天天气预报。
(2)滚动报送:发布暴雨橙色以上预警时,气象部门每1小时向市防总提供一次该区域雨情信息,必要时实时报送。
(3)实测报送:当实测降雨量30分钟超过30毫米、1小时超过50毫米、3小时超过100毫米、6小时超过200毫米时,气象部门要实时报告市防总并通报相关单位,提出防御意见建议,为防御工作提供支撑。
(4)研判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递进式气象服务,认真落实“汛前年景会商、汛期定期会商、灾前加密会商、灾中实时会商”的专项研判机制。
(5)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防总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3 水情信息
(1)水文部门汛期每天9时前向市防总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潮汐和大中型水库水位等水文信息和未来24小时水文预报。当市内和周边对本市有影响的河流出现较大涨幅并继续发展或发布洪水预警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总并通报相关部门。
(2)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防总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4 风情信息
(1)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当预计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广州时,每3小时向市防总提供台风位置、强度、中心风速、移向移速、发展趋势和对本市的影响程度等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单位。当预计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广州时,每小时报告一次。
(2)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防总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5 风暴潮及海浪信息
(1)当有热带气旋影响时,海洋部门每天8时、17时向市防总报告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监测情况,并加强对全市岸段潮位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各类预警信号并报告市防总,出现岸段超警时实时滚动报送。
(2)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防总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6 山洪灾害、地质灾害
强降水期间,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各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各级要立即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总。
4.1.7 旱情信息
(1)气象部门定期统计30日、60日、90日的降水量距平率。当30日降水量距平率≤-60%,或60日降水量距平率≤-30%,或90日降水量距平率≤-10%时,每月1日、11日、21日将降水量距平率及未来降雨预报情况报告市防总和相关单位。
(2)当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70%时,水文部门每月1日、11日、21日报告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北江石角站、西江高要站的来水情况和地下水水位情况,分析干旱形势,并以旬月简报形式报告市防总。
(3)当全市库容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45%时,水务部门每月1日、11日、21日向市防总报告上述水库蓄水变化情况。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计全市受旱农作物面积。当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比≥10%时,每月1日、11日、21日向市防总报告受旱最新情况,包括当前农业需用水量、未来农业需用水量预测情况及防旱措施。
(5)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取水口原水咸度等信息。当原水咸度出现明显增加趋势并将达到或超过广州市自来水咸度标准时,及时向市防总报告取水、供水、水库蓄水及应对措施等情况。
(6)防旱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每天上午8时向市防总提供一次旱情信息及应对建议,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8 冻情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和预警全市低温冰冻情况,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并向市防总报告,寒冷预警信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升降级时及时报告。
(2)海洋部门负责监测海水低温情况,及时向市防总报告。
(3)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低温冰冻期间加强道路交通巡查,及时向市防总报告道路结冰导致堵塞或中断情况。
(4)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部门在低温冰冻期间加强对水电气信设施的监测巡查,及时向市防总报告因低温冰冻导致供水、电力、燃气、通信中断情况。
(5)防冻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每天上午8时、17时向市防总提供一次冻情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1.9 险情、灾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各区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附件14)和市防总要求,按规范内容和规定时限报告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做好核实、续报工作。
4.2 信息发布
(1)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本行业(系统)内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防总报告;各区三防指挥部统计、核实本区灾情及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防总报告。
(2)市防总统一汇总、审核全市三防信息,按规定上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各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收集、审核、发布本区的三防信息。
(3)灾害发生期间,交通运输、地铁、公交、水上巴士、铁路、民航和交警等部门应通过视听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商业、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受影响信息。
(4)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按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5)一般突发灾情、险情,由属地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理和发布,并向市防总报备。重大突发险情灾情,经区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上报市防总,按规定程序报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如灾情险情可能造成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立即成立市新闻发布工作指挥小组,迅速启动联动机制,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立新闻中心统一发布。
(6)全市重大水旱风冻灾害情况及重大决策部署等由市防总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全市综合性三防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重大三防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新闻发布会可采取电视台现场直播或其他形式发布,一般情况下可采取新闻通报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召开,如遇重大三防工作紧急决策部署情况随时可以发布。
(8)以市防总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须报市防总领导批准;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须报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批准。
(9)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各类三防信息的发布工作,以市防总或市应急管理局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发布内容与市防总或市应急管理局公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必须按新闻发布有关要求及时修正。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并产生社会危害的追究法律责任。
4.3 预警预防准备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三防成员单位和其他有三防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汛前准备,全面落实三防组织、三防责任、三防预案、三防队伍和物资,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汛检查和风险隐患点管理工作,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各类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各类三防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
各区三防指挥部按照市防总有关要求和本区实际,组织各有关单位及镇(街道)落实预警预防各项准备工作。清点、更新、补充本级三防相关物资,组织本级三防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演练,加强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组织有关单位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针对风险制定隐患台账,限期完成整改;组织辖区内镇(街道)、村(居)压实三防责任体系,更新汇总各级责任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责任人系统;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汛期值班值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畅通。
4.4 水务工程防洪排涝调度
市防总授权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市水务局提请市防总,由市防总直接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负责调度的有关部门提前明确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调度要求,根据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预报预警和会商研判结果,按要求实施调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启动时机
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综合分析水旱风冻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如下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1)防汛、防暴雨内涝、防风、防旱、防冻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当水旱风冻灾害态势变化达到新级别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区三防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1.2 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防汛四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汛三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汛二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请市防总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汛一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总指挥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和终止。
(2)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防暴雨内涝四级、三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暴雨内涝二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暴雨内涝一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请市防总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终止。
(3)防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防风四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风三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风二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请市防总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风一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总指挥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和终止。
(4)防旱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防旱四级、三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旱二级、一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请市防总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终止。
(5)防冻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防冻四级、三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总值班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终止。
防冻二级、一级:根据预警信号或会商分析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请市防总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终止。
5.1.3 应急响应工作基本要求
(1)汛期,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街)、村(居)和各水务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及时接收上级三防指挥部下发的各项通知和工作部署,并传达至相关责任人。
(2)根据工作需要,市防总视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进驻市防总提供技术支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专家推荐。
(3)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结论,市防办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会商时,要将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作为重要参考,如被纳入重点关注范围的,市本级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
(4)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省防总关于强化三防工作的有关要求,本市三防工作实行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防总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5)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市防总设置临时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应急响应类型和级别的不同,启动不同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安排如下:
①启动防汛、防暴雨内涝、防风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预警预报组、工程抢险组、救援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8个工作小组,各小组按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②启动防旱、防冻应急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视情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按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6)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每级应急响应措施包含本级以下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7)多种不同类型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时,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综合多种应急响应执行。
(8)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立即按应急响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市防总报告本单位防御情况。市防总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协同应对,共同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9)各区三防指挥部接到市防总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值班,执行市防总的指令,并向市防总报告本区三防信息。
(10)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的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1)各区三防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加强值班,做好工程抢险物料准备,组织落实各项防御和应对措施;并向市防总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的类型、级别和响应行动等情况。
(12)各成员单位、各区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三防工作,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区因灾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13)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视听媒介向公众播发防御指引。
(14)对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地级市的,市防总在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总的同时,应向可能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15)当水旱风冻灾害超出市防总的处置能力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5.1.4 市防总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
市防总启动各类各级应急响应时,坐镇指挥领导如下:
(1)启动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时:
①防汛、防风四级: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
②防汛、防风三级: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③防汛、防风二级:总指挥坐镇指挥;
④防汛、防风一级: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2)启动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时:
①防暴雨内涝四级、三级: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
②防暴雨内涝二级: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水务局领导协助坐镇指挥;
③防暴雨内涝一级: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省防总关于强化三防工作的有关要求,本市三防工作实行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防总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安排如下:
(1)防汛应急响应。
①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等5个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②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增加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广州交投集团等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共21个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③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增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供电局、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共33个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④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市防总全体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2)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①启动防暴雨内涝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共12个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②启动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增加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广州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供电局、广州公交集团、广州交投集团、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共25个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③启动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市防总全体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3)防风应急响应。
①启动防风四级应急响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务局、市气象局、省水文局广州水文分局、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广州海事局等10个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②启动防风三级应急响应,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广州供电局、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广州交投集团、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共30个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③启动防风二级应急响应,增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共34个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④启动防风一级应急响应,市防总全体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防旱、防冻应急响应.
启动防旱、防冻应急响应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单位按市防总的要求参与联合值守。
(5)联合值守人员要求。
各单位派熟悉三防工作的人员参与联合值守,要求如下:
①启动防汛、防暴雨内涝、防风的四级、三级、二级应急响应,各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或首席预报员)参加,企业单位由应急主管参加。
②启动防汛、防暴雨内涝、防风的一级应急响应,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
(6)联合值守信息报送要求。
①首次信息报送:到达联合值守场地后10分钟内,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主动将本部门负责预警预测的信息报告市防总,其他单位主动将本行业内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灾情统计、受影响情况等报告市防总,特殊情况可专项报告。
②其他信息报送:参与联合值守的各单位,按信息报送主要内容、具体分工,根据市防总要求,动态更新本单位报送的相关信息。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总。
5.1.5 区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
(1)各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本区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时,坐镇指挥领导要求如下:
①防汛、防风四级: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
②防汛、防风三级:区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③防汛、防风二级: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
④防汛、防风一级:区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2)各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本区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时,坐镇指挥领导要求如下:
①防暴雨内涝三级:区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坐镇指挥;
②防暴雨内涝二级: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坐镇指挥,区水务局领导协助坐镇指挥;
③防暴雨内涝一级: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
(3)各区三防指挥部参照市防总联合值守工作要求,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联合值守工作要求,实行联合值守机制。
5.2 先期处置
(1)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区三防指挥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对险情进行控制,对灾情进行处置。
(2)根据预报预警信息,灾害易发地区的区、镇(街)政府应立即组织可能发生灾害或受影响的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灾种与可能的影响程度,确定可能影响的区域,如海上作业区、人工岛、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区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景区、危破房、低洼易浸地、户外施工工地、城市高层建筑等)人员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
(3)当工程出险或可能出险的情况,工程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确定抢险方案,并开展抢险工作。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专业应急处置。先期处置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级三防指挥部门。
5.3 指挥联动与协同
5.3.1 市防总指挥协同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通过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对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地级市的,市防总在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总的同时,应向可能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5.3.2 市防总成员单位指挥协同
(1)启动市防总应急工作小组机制。应急工作小组在市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2)启动三防抗灾救灾“六保障”联动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重点部位电力保障、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供水保障、油料保障、抢险救灾、医疗急救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和社会安全保障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协调,做好应急联动保障工作。
(3)强化防暴雨内涝快速预警和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强化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加快易涝点实时监测设施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强化防内涝预警发布,加强应急联合值守、智能监测、巡查布防、联动处置等工作。
(4)强化地铁防洪排涝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广州水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各区三防指挥部以及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责任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强化救援处置合力,压紧压实地铁站点七级责任制,排查并切实消除整改风险隐患,提高地铁防范洪涝灾害应对水平。
5.3.3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
(1)发生重大灾情或险情后,根据需要成立救灾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的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及工程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灾害后,市防总应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相关抢险救灾工作。
5.4 防汛应急响应
5.4.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5.4.1.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总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①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洪(潮)水位达到10—20年一遇;
②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流量达到5—10年一遇;
③流溪河太平场水文站流量达到10—20年一遇;
④防护范围达33.33公顷(5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溃堤;
⑤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垮坝;
⑥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1.2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按本预案“总体要求”规定,启动联合值守机制;加强24小时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收集全市水情、雨情,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加强汛情、工情、险情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变化与发展;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汛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开展防洪工作部署;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发出通知,督促各单位24小时加强值班,领导带班,政令畅通,做好防洪救灾各项准备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洪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
(2)组织水库、堤防、闸坝、泵站、山塘、人工湖、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单位开展巡查,密切监视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督促珠江沿岸的企业岸线落实防洪挡板。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根据《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国汛〔2019〕5号)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实施巡堤查险。
(3)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组织排查房屋、城市道路、桥梁、在建工地、地下空间、下凹式涵隧、湖库、供水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三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各专业抢险队队员待命。
(6)核查工程抢险物料储备情况,随时准备调派。
(7)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视听媒介发布防汛预警,播发防御指引,提醒公众做好防御措施。
(8)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水情发展态势,根据本区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执行市防总的指令;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4.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5.4.2.1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①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洪(潮)水位达到20—50年一遇;
②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流量达到10—20年一遇;
③流溪河太平场水文站流量达到20—50年一遇;
④保护中心城镇或66.67公顷(1000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溃堤;
⑤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垮坝;
⑥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提出下一步的防洪工作部署,发出防洪救灾各项指令;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防洪落实情况和灾情信息;视情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到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洪抢险工作。
(2)加强对水库、堤防、闸坝、泵站、山塘、人工湖、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进行防汛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抢修和应急加固;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加强对城区珠江堤岸的巡查,密切关注珠江水位变化。
(3)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受威胁地区政府,并报告市防总。
(4)加大力度排查房屋、城市道路、桥梁、在建工地、地下空间、下凹式涵隧、湖库、供水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三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各级政府组织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转移,并妥善安置;适时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好场所的管理工作。
(6)各类专业抢险分队集中备勤,并根据指令进行抢险。
(7)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视听媒介向公众播发防汛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8)区三防指挥部:加密水情监测和预报;根据本区洪涝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本区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本区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落实市防总的各项指令和部署;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备勤,做好工程抢险物料准备工作;及时将险情、灾情和各项防御、抢险工作报告市防总。
5.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5.4.3.1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①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洪(潮)水位达到50—100年一遇;
②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流量达到20—50年一遇;
③流溪河太平场水文站流量达到50—100年一遇;
④保护中心城区或666.67公顷(1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3.2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当前防洪工作情况,部署防洪救灾重大事宜;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到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全天候巡查水库、堤防、闸坝、泵站、山塘、人工湖、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抢险;加强洪水调度。
(3)加强洪水预报和河道水位监测,发生漫堤或可能漫堤时,及时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
(4)加强督促处于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地下空间、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并妥善安置。
(5)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向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发出防御提示,指导人员转移。
(7)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学校立即停课;做好在校(含在校车上)师生的安全防护和转移、返家工作。
(8)受威胁区域在建工地停止施工,切断所有施工用电,立即转移到安全场所暂避。
(9)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对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引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向市民和车辆发布最新交通状况,提醒市民避开水浸及拥堵的路段。
(10)各类专业抢险队根据指令进行抢险救灾。
(11)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12)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本区洪涝灾害发展情况,组织做好本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未受洪水影响的区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服从市防总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5.4.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5.4.4.1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①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洪(潮)水位达到或超过100年一遇,并且预计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影响;
②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流量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并且预计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影响;
③流溪河太平场水文站流量达到或超过100年一遇,并且预计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影响;
④北江大堤及可能影响广州的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4.2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全力组织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或增派督导检查工作组。
(2)当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且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政府或市防总视情向受洪水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实施指引见《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附件15)。
(3)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发生险情、灾情,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危险区域学校停课,并做好在校(含在校车上)师生的安全防护和转移、返家工作。
(5)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地区群众。
(6)各类专业抢险队全力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7)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
(8)区三防指挥部:服从市防总的指挥、调度,全市一盘棋,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9)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广州市防御极端洪水暴雨台风应急预案(暂行)》,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全市极端洪水防御及抢险救灾等工作。
5.5 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5.5.1 防暴雨内涝四级应急响应
5.5.1.1 防暴雨内涝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暴雨内涝四级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6个以上(含6个)区全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2个区全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②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1.2 防暴雨内涝四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按本预案“总体要求”规定,启动联合值守机制;密切关注暴雨发展态势和防御动态,加强24小时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发出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通知和相关预警信息。
(2)组织人员在雨前、雨后及时完成城市道路及路边雨水口表面垃圾清扫。
(3)组织排水防涝抢险队布防和抢险,并立即报告情况、封控现场(管控、围蔽或拦截)、做好现场警示和解释。
(4)指导、督促区、镇(街)、村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
(5)检查水库、人工湖、河道及排水管网的运行情况和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6)各类专业抢险队队员待命。
(7)做好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等地下空间的防倒灌措施,做好涵隧、低洼易涝地带的防水浸措施。
(8)组织对易涝风险区域供配电设施漏电、短路以及挡水防淹等情况进行排查。
(9)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0)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视听媒介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播发防御指引,提醒公众做好暴雨防御措施;播报交通状况和水浸路段情况。
(11)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关注天气预报和预警,了解本区天气变化趋势;按照本区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暴雨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总。
5.5.2 防暴雨内涝三级应急响应
5.5.2.1 防暴雨内涝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暴雨内涝三级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9个以上(含9个)区全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含3个)区全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1个区全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2 防暴雨内涝三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发展态势,分析评估暴雨影响情况,研判发展趋势;向各区和各成员单位发出通知,督促进一步做好防暴雨内涝工作。
(2)组织排查房屋、城市道路、桥梁、在建工地、地下空间、下凹式涵隧、湖库、地铁、各类工程(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三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视情派出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清扫道路雨水口表面垃圾杂物。
(4)加强城市路树、公园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加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区绿化树木。
(5)做好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等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6)做好地铁场内排水和地铁出入口防雨水倒灌措施。
(7)各类专业抢险队根据指令进行抢险,并立即报告情况、封控现场(管控、围蔽或拦截)、做好现场警示和解释。
(8)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受威胁地区政府,并报告市防总。
(9)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视听媒介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播发防御指引,并提醒公众避免室外活动,室外人员远离低洼易涝区域、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行驶车辆尽量绕开积水路段及下沉式立交桥,避免穿越水浸道路,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低洼易涝区域,远离涉水带电设施设备。
(10)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关注天气预报和预警,密切关注本区天气变化趋势;按照本区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暴雨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灾情统计,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5.3 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
5.5.3.1 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6个以上(含6个)区全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含3个)区全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3.2 防暴雨内涝二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水务局领导协助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根据暴雨发生区域,通知气象、水文、公安、水务等成员单位和有关区三防指挥部加强雨情、道路交通、易涝点的监测;根据会商结果和暴雨发展情况,做好暴雨除涝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视情组织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2)做好路面积水和涵隧、地下车库、商场、地铁等低洼地区以及地下空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3)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理单位加强洪涝风险区域重要设施设备以及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做好防范工作。
(4)组织处于危险地带工作(作业)人员(除特殊要求外)停止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场所暂避;组织处于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地下空间、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并妥善安置。
(5)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区域内的学校停课;做好在校(含在校车上)师生的安全防护和转移、返家工作。
(6)对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引导,实施交通管控,及时向市民和车辆发布最新交通状况,提醒市民避开水浸及拥堵的路段。
(7)山边、河边、低洼区等危险区域内室外大型活动暂停,室外旅游景区暂停开放,并对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8)各类专业抢险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立即报告情况、封控现场(管控、围蔽或拦截)、做好现场警示和解释。
(9)向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发出防御指示,指导人员转移。
(10)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视听媒介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播发防御指引,提醒市民暂停室外活动;室内人员关闭门窗,防止雨水浸入室内;一旦室内发生水浸,立即切断电源,必要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险;远离涉水带电设施设备。
(11)各区三防指挥部:按照本区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暴雨防御、调度和其他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防总相关指令,落实市防总各项工作部署,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5.4 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
5.5.4.1 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
① 广州气象部门发布6个以上(含6个)区全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暴雨导致城市大面积内涝,对公众和城市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启动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
② 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4.2 防暴雨内涝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主要领导坐镇指挥,研判和部署防暴雨内涝应急工作;严格督查各有关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落实防暴雨内涝工作情况;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各类专业抢险队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立即报告情况、封控现场(管控、围蔽或拦截)、做好现场警示和解释。
(3)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理单位全力组织对洪涝风险区域重要设施设备以及生命线工程巡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4)当暴雨造成极其严重内涝和山洪灾害时,市政府或市防总视情向暴雨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实施指引见《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附件15)。
(5)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
(6)各区三防指挥部:按照本区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区预案开展暴雨防御、调度和其他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防总的指令和部署,做好应急支援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7)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广州市防御极端洪水暴雨台风应急预案(暂行)》,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全市极端暴雨防御及抢险救灾等工作。
5.6 防风应急响应
5.6.1 防风四级应急响应(防风准备状态)
5.6.1.1 防风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四级防风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8个以上(含8个)区全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广州岸段因风暴潮增水导致达到蓝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1.2 防风四级应急响应的工作要求
(1)市防总:按本预案“总体要求”规定,启动联合值守机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风情(风暴潮)、工情、汛情,开展防风工作部署;加强24小时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密切关注台风移动路径和发展态势;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发出防风通知,要求加强值班,领导带班,督促做好防台风措施;督促渔船归港、渔排人员上岸避风;检查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2)开展全市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高层建筑、路灯等高悬物、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户外钢架结构设施、起重机械设备、建筑配套设施、绿化树木等防风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对下凹式立交桥、低洼地带和排涝泵站等进行安全检查;开展水库、人工湖、河道及排水管网的安全运行检查和部署。
(3)渔船及渔排作业人员回港避风,船舶停止作业,进入防御强风状态,海上作业人员尽快到锚地或避风区避风;处于海边、低洼地区、危房、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的人员做好转移准备。
(4)排查整改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线路及设施安全隐患。
(5)做好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等地下空间的防倒灌措施,做好涵隧、低洼易涝地带的防水浸措施。
(6)滨海游乐场所、公园、景区停止营业,及时组织游客和工作人员撤离;高空、港口、露天大型活动提前做好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况暂停活动和作业。
(7)各类专业抢险队队员待命。
(8)做好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的准备。
(9)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视听媒介发布防风预警,播发防御指引,提醒公众做好防御措施,如紧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妥善安置窗台、阳台及室外的物品,检查电路、炉火、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
(10)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发展态势;根据本区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下发防御通知,执行市防总的各项指令,做好隐患排查等各项防风准备工作。
5.6.2 防风三级应急响应(防风状态)
5.6.2.1 防风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防风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8个以上(含8个)区全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广州岸段因风暴潮增水导致达到黄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2 防风三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提出下一步防风工作部署;督促、跟踪检查区和有关单位落实防风工作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渔船归港和渔排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指导有关区组织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2)所有渔船及渔排作业人员、船舶及海上作业人员回港避风,或到锚地等安全区域避风。
(3)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区域内的学校停课。仍在上学或放学途中的儿童、学生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避风;校方做好在校(含在校车上)师生的安全防护和转移、返家工作。
(4)高空、港口等区域的室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全市在建工地暂时停工,并切断危险电源,做好在建工地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妥善安置工作;桥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石油化工、核电等大型在建基建工程要落实工程安全防范措施。
(5)市内其他游乐场所、公园、景区等停止营业,及时组织游客和工作人员撤离;停止室外大型活动,组织参加活动的人员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避险。
(6)客船、渡船、客轮水巴等根据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停止运营。
(7)各区、相关成员单位及时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要求。
(8)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好场所的管理工作。
(9)各类专业抢险队按指令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10)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播发台风黄色预警信息和防风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台风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远离大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远离架空线路、杆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切勿接触被风吹倒的电线;室内人员尽快采取各项防风措施,如加固门窗,有条件的可在玻璃窗加贴胶纸等,切勿在室内窗户附近站立,以防玻璃碎裂伤人,并将置于窗台、阳台等处的花盆、杂物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免因台风侵袭坠落伤人。
(11)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本区预案要求下发各项防御通知,督促各相关单位、各镇(街)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渔船、渔排回港避风,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指导督促危险区域内人员转移;组织开展各项防风工作。
5.6.3 防风二级应急响应(紧急防风状态)
5.6.3.1 防风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防风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8个以上(含8个)区全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广州岸段因风暴潮增水导致达到橙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3.2 防风二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研判和部署当前防风工作;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指导有关区组织防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进一步落实水上作业、滩涂养殖、危房、低洼、靠近山边房屋、病险水库下游、简易工棚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场所暂避。
(3)巡查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倒伏树木。
(4)除抢险救灾和直接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医疗防疫等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和防风避风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风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
(5)视情通知危险区域内的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停止运营;视情通知危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停课。
(6)视情及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营计划,并提前向公众发布;做好站场内乘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7)向公众通报和发布机场、港口、车站、口岸的运营情况和客运信息、航班调整等信息,妥善安置因灾滞留旅客。
(8)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息和防风提示,提醒市民及时掌握台风信息;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除抢险救灾和保障民生必需工作之外,其他人员切勿随意外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9)市级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国家和外市驻穗单位等)和相关区主要领导组织本单位、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10)区三防指挥部:做好各项防风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市防总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各镇(街)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的预置工作;做好防风安全宣传工作。
5.6.4 防风一级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5.6.4.1 防风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防风应急响应:
①广州气象部门发布8个以上(含8个)区全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广州岸段因风暴潮增水导致达到红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4.2 防风一级应急响应的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增派督导检查工作组,由市领导带队,赶赴受强台风影响的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等指令执行落实情况。
(2)当启动防风一级应急响应,或气象、水文和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广州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实施指引见《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附件15)。
(3)全力做好防风工作,视情实行“五停”。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风工作进行紧急部署,通知全市市民做好防风工作。
(4)各区、成员单位在做到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老屋留守及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河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人员的安全监管和转移避险落实情况。
(5)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
(6)区三防指挥部:把防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区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风工作,全面落实防风措施和救灾任务。
(7)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广州市防御极端洪水暴雨台风应急预案(暂行)》,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全市极端台风防御及抢险救灾等工作。
5.7 防旱应急响应
5.7.1 防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
5.7.1.1 防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以下3项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且干旱程度可能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四级应急响应:
①30日降水量距平率≤-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20%;
②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百分比≤40%;
③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比≥15%;
④受来水减少或咸潮上溯影响,城乡供水受影响,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以下3项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且干旱程度可能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三级应急响应:
①30日降水量距平率≤-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30%;
②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百分比≤32%;
③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比≥20%;
④受来水减少或咸潮上溯影响,城乡供水受影响,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7.1.2 防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加强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对旱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作出防旱抗旱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节水、控水、调水、送水和打抗旱井等各项措施;视情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区防旱救灾工作。
(2)气象、水文、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每天上午8时向市防总提供一次旱情信息及应对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水务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抓好生活用水供应,优先保障百姓生活用水,严格管控非生活用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
(5)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指导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做好农业生产抗旱工作。
(6)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及时播报抗旱预警信息,宣传抗旱知识和节水措施。
(7)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水库蓄水、江河来水量、农业用水以及旱情监测、预报等信息,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8)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根据本区干旱情况,做好旱情监测,加密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并报告市防总。
5.7.2 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5.7.2.1 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以下3项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且干旱程度可能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二级应急响应:
①60日降水量距平率≤-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50%;
②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百分比≤25%;
③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比≥30%;
④受来水减少或咸潮上溯影响,城乡供水受影响,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以下3项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且干旱程度可能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一级应急响应:
①60日降水量距平率≤-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80%;
②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百分比≤20%;
③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比≥40%;
④受来水减少或咸潮上溯影响,城乡供水受影响,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7.2.2 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加强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视情提请市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对旱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作出防旱抗旱工作部署;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区防旱救灾工作;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气象、水文、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监测,根据市防总要求加密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水务部门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加强开展节水宣传,视情组织实施紧急调水工程措施。
(5)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进一步加强指导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做好农业生产抗旱工作。
(6)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水库蓄水、江河来水量、农业用水以及旱情监测、预报等信息,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8)区三防指挥部: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并报告市防总。
5.8 防冻应急响应
5.8.1 防冻四级、三级应急响应
5.8.1.1 防冻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气象部门发布9个以上(含9个)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或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且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四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全市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可能导致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或车辆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③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供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破坏,导致1—3个镇(街)供水、供电、供气或通信中断;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气象部门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且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三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全市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重大影响;
②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可能导致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或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左右,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③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供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破坏,导致4—6个镇(街)供水、供电、供气或通信中断;
④低温冰冻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冻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8.1.2 防冻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加强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天气的发展态势,部署抗冻工作;密切关注气温和海水温度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紧盯“人、路、水、电”等重点环节,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发出防冻通知,督促做好防冻工作;视情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区防冻救灾工作。
(2)气象、海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每天8时、17时向市防总提供一次冻情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部门组织做好农业、林业、畜牧业的防寒保生产工作,指导落实防寒保暖措施。
(5)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导开展道路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交警部门调派人员前往交通受影响路段,指挥疏导车辆缓慢有序通行。
(6)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防寒保暖工作,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部门加强对管网设施设备的监测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及时开展应急抢险,尽快恢复正常供应。
(8)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物资供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哄抬物价行为,确保稳价保供。
(9)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提醒注意防寒保暖和安全问题。
(10)各成员单位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安排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了解灾情。
(11)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根据本区雨雪冰冻情况,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抗冻工作动员和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防冻抗冻工作,并报告市防总。
5.8.2 防冻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5.8.2.1 防冻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气象部门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且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二级应急响应:
①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可能导致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车辆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或火车站、客运站等发生旅客滞留;
②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供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破坏,导致7—9个镇(街)供水、供电、供气或通信中断;
③低温冰冻造成粮油等生活必需品脱销,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气象部门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且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一级应急响应:
①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可能导致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车辆滞留堵塞50公里以上,或火车站、客运站等发生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②本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供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破坏,导致10个以上镇(街)供水、供电、供气或通信中断;
③低温冰冻造成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8.2.2 防冻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加强值班,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视情提请市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天气的发展态势,部署抗冻工作;密切关注气温和海水温度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密切关注春运期间火车站、汽车站的人员滞留情况,全力保障春运安全畅通;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区防冻救灾工作。
(2)气象部门加强精准预报,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部门进一步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协助做好从业人员的防寒保暖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加强路面测温、巡逻管控和异常事件快速处置,加大道路交通巡查力度,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协助做好滞留司机和旅客的基本生活安置。
(6)民政部门组织上门探访困难群众,了解群众防冻需求,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
(7)供水、燃气、通信部门全力做好城市供水、供气、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8)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9)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价格采集情况进行研判,维护主副食品、生活日用品价格秩序平稳。
(10)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提醒注意防寒保暖和安全问题。
(11)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按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防冻措施。
(12)区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班,根据本区雨雪冰冻情况,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抗冻工作动员和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防冻抗冻工作,并报告市防总。
5.9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或终止
5.9.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气象、水文及水旱风冻灾害态势变化发展,市防总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新的级别或类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防总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5.9.2 应急响应终止
当水旱风冻及其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总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事发地区三防指挥部视情自行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6 抢险救援
6.1 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6.2 救援力量
(1)构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和国家队、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军队为突击力量、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2)消防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消防救援队伍。
(3)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应组建综合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交通、医疗、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和运营单位,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专业抢险队伍由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动与使用,同时报市防总。
(4)调动驻穗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由广州警备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行。调动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由武警广州支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组织和参加应急队伍、投入三防应急抢险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三防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6)市防总有权对区三防指挥部管理的抢险队伍和市防总各成员单位管理的专业抢险队伍实施调动。必要时,市防总可向省防总请求支援。
6.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总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区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向市防总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6.4 救援实施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抢险救援,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2)各区超出本级抢险救援能力,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协调其他行业参与抢险时,提请市防总组织协调。
(3)市防总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各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抢险救援物资进行抢险救援。
(4)各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各有关单位按分工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6.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防总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 保障措施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医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在市防总与省防总之间,市防总与各区三防指挥部以及镇(街)之间,市防总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三防信息和实时可视通话的互联互通。
(3)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完善三防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4)公共通信网络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和无线电通信等。
(5)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市、区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异地视频会商系统等。必要时,市防总可调用公安及其他单位的无线通信设备投入三防应急抢险工作。
(6)由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组织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为本市三防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健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三防信息畅通;加强极端条件下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针对通信故障或通信能力不足的受灾区域,及时调配移动式基站设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天通卫星电话、无人机应急通信系统等落实通信保障;及时向市防总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7)加强气象、水文、水务、海洋、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和强有力的支撑。
7.2 队伍保障
7.2.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2.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3 供电保障
(1)各级供电部门每年汛前对本级三防指挥部所在的办公场所供电线路进行检修。负责保障水旱风冻灾害应对过程中的供电需求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供电部门应当优先为用电重点保障单位提供电力,确保优先恢复供电,并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重要通信抢修现场及其他抢险救灾重点单位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3)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7.4 供水保障
(1)供水部门负责保障水旱风冻灾害期间的供水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2)因水旱风冻灾害导致在全市或者跨区范围内不能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3)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供水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饮用水监管,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7.5 油料保障
(1)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在抗灾救灾期间,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设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救灾用油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及时向当地三防部门报告,并由三防部门协调解决。
7.6 安全防护
7.6.1 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安全防护
在进行三防应急处置时,应切实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防护。
(1)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平时应注重安全作业培训。
(2)相关技术专家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专业指导。
(3)各应急人员在抢险救灾时应配备相应的装备,遵守操作规程。
7.6.2 社会公共安全防护
(1)社会公共治安、公共秩序维护。公安机关负责水旱风冻灾害发生区域公共治安和公共秩序维护保障,维护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秩序。
(2)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护。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三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公共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高空悬挂物等。
(3)社会困难群体的安全防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8 资金保障
(1)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应急救灾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监督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7.9 物资保障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2)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相关物资储备规定,规划、建设物资仓库,做好三防相关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日常工作。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三防职责,做好本行业的三防相关物资储备和管理。
(4)三防相关物资的调配必须遵守“保障供给、手续清楚”的原则。
(5)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市防总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有权调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及时归还或按照《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广州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6)必要时,可通过市防总向省防总申请调用储备物资援助。
7.10 社会动员保障
(1)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灾情的发展,广泛动员和发动群众及社会力量,投入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及抗灾救灾工作。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11 人员转移保障
(1)各区、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区、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包括: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老屋留守及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河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人员。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12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平灾结合的原则。
(2)应急避护场所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启用与关闭等各项工作要求。
7.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3.1 宣传
市防总、各区政府、各级宣传部门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在全市广泛开展三防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7.13.2 培训
(1)由市、区、镇(街)三防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调动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培训,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7.13.3 演练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演练主要包括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及常见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还需进行群众安全转移模拟演练。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济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可向省政府或其他地市政府请求支援。
8.2 恢复重建
一般或较大水旱风冻灾害后的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后的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和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8.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组织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安排灾害期间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组织指导做好水旱风冻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8.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投保,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8.5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及总结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水旱风冻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水旱风冻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三防工程规划、建设和整改计划,形成书面报告报市防总。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市防总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
(3)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三防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指导督促镇(街)、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如在本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应急〔2019〕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分组表
2. 名词术语定义
3. 洪水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4. 暴雨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5. 台风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6. 寒冷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7.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8. 广州市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名录
9. 代表站点特征水文、潮位数据
10. 风暴潮灾害警报信号及其含义
11. 干旱程度参考指标表
12. 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发布工作要求
13. 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4.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15. 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
附件1
市防总督导检查工作组分组表
附件2
名词术语定义
1.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100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70 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40 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50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140 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2.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洪水为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且小于20年一遇洪水为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且小于50年一遇洪水为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洪水为特大洪水。
3.台风: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五个宁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
6.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100%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
7.临危人员: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老屋留守及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河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人员。
8.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9.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10.三个联系:县(区)领导联系镇(街)、镇(街)领导联系村(居)、村(居)干部联系户。
附件3
洪水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一、洪水预警信号及含义
按照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洪水预警信息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洪水要素重现期接近5年。
(二)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
2.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三)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
2.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四)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2.江河主要水文站点的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二、公众防御指引
(一)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密切关注洪水信息。
(二)户外人员注意街上电力设施,如有电线滑落,即刻远离并马上报告电力部门;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远离地下通道或高架桥下面的通道;不要在流水中行走,15公分深度的流水就能使人跌倒。
(三)室内人员备足速食食品或蒸煮够食用几天的食品,准备足够的饮用水和日用品;将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作防水捆扎后埋入地下;关闭门窗,防止水流进入屋内,一旦进水立即关闭电源、煤气等设备。
(四)根据电视、广播等提供的洪水信息和所处的位置房舍结构条件,冷静选择撤离位置;按照预定路线,有组织地向山坡,高地等处转移;认清路标,明确撤离的路线和目的地,避免因为惊慌而走错路。
(五)洪水到来时来不及转移的人员,要就近迅速向山坡、结构牢固的楼房上层、高地等处转移。
(六)泥坯房里人员在洪水到来时,来不及转移的,要迅速找一些门板、桌椅、木床、大块的泡沫塑料等漂浮的材料扎成筏逃生。不宜游泳、爬到屋顶。
(七)如果被洪水包围时,要设法尽快与当地政府或部门取得联系。报告自己的方位和险情,积极寻求救援。
(八)勿游泳逃生,勿攀爬带电的电杆、铁塔,远离倾斜电杆和电线断头;如已被卷入洪水中,一定要尽可能抓住固定的或能漂浮的东西,寻找机会逃生。
(九)山区如发现水流湍急、混浊及夹杂泥沙时,可能是山洪爆发的前兆,应离开溪涧或河道。
(十)了解呼救的方法:SOS呼救信号,拨打110等求救。
附件4
暴雨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雨致灾风险:强降水可能造成局地洪涝灾害、城市内涝、隧道水浸、交通受阻、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可导致学校停课、游客滞留等情况。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有暴雨发生,或者已出现明显降雨,且降雨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暴雨防御状态,关注暴雨最新消息。
2.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关注暴雨预警信息,以便天气突然恶化时及时应对。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上学时间段内所在区域的学生及其家长认为有必要延迟上学时,可以延迟上学,并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因此延迟上学的学生,不作迟到和旷课处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解除,且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安全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3.处于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5.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6.室外作业人员做好防雨、防陷措施,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7.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特别提示:暴雨预警信号解除后,河道周边和危险边坡等次生灾害易发区域的人员仍应注意加强安全防范。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暴雨紧急防御状态,密切关注暴雨最新消息。
2.当上学时间段内学校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延迟上学,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学校学生应服从校方安排,学校应保障在校(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学生回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不必到园。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解除,且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安全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3.室内人员应及时采取防御措施,关闭和紧固门窗,防止雨水侵入室内。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总开关,防止触电伤人。
4.室外人员应远离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远离架空线路、电杆、斜拉铁线、铁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以及被水浸泡的电箱、电线、路灯及公交站牌等带电设施,远离排水口;避免涉水穿越水浸区域,远离被水浸或裸露的电线,以防触电。
5.行驶车辆应绕开积水路段及下沉式立交桥,避免穿越水浸道路,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
6.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8.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可能受到影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公众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9.注意防范暴雨可能引发的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暴雨特别紧急防御状态,高度关注暴雨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暴雨通知。
2.6:00~8:00和11:00~13:00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分别上午和下午停课,都无需等待学校对应主管部门的通知,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停止上学。未启程上学的学生、儿童不必到学校、幼儿园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儿童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者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已到学校(园)学生、儿童服从学校(园)安排,学校、幼儿园应确保校舍、园区开放,妥善安置在校(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应保障在学校(园)(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儿童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学生回家。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解除或降级至橙色以下预警信号后,学校对应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复课准备。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学校,应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若学生居住地所在区还未解除或降级此预警信号,可不参与复课。学生、家长要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学校复课的通知。
3.根据暴雨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应主管部门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停课。
4.室内人员应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关闭和紧固门窗,防止雨水侵入室内。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总开关,防止触电伤人。
5.处于危险地带的工作(作业)人员(特殊行业除外)应停止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处于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地下空间、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应立即撤离、转移到安全场所暂避,并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电源,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7.停止室外作业和活动,人员应当留在安全场所暂避。
8.室外人员应密切关注暴雨和交通信息,远离低洼易涝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河道、水库和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远离架空线路、电杆、斜拉铁线、铁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以及被水浸泡的电箱、电线、路灯及公交站牌等带电设施,远离排水口;避免涉水穿越水浸区域,远离被水浸或裸露的电线,以防触电。
9.行驶车辆应当绕开积水路段及下沉式立交桥,避免穿越水浸道路,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如遇严重水浸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弃车逃生。
10.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11.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可能受到影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公众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附件5
台风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致灾风险: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可能造成隧道水浸、交通受阻、树木倒伏、户外广告招牌倒塌伤人、城市内涝、海水倒灌等灾害。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
应对指引:
1.进入台风注意状态,警惕台风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通过气象信息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纸、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网站、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甚高频智能大喇叭和信息接收机、手机“停课铃”APP等)了解台风最新情况,做好防台风准备。
3.检查和加固门窗、板房、铁皮屋、围板、棚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检查电路、炉火、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
4.海上渔船、渔排、海上风电施工等海上作业人员应根据台风预警信号和政府部门指令做好回港和撤离准备。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台风戒备状态,做好防台风准备。
2.注意了解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防御台风通知。
3.暴潮巨浪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人员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带。
4.高空、港口、露天大型活动等区域的室外工作人员应注意操作安全,视情况暂停活动和作业。
5.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及时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避风。居民尽量避免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6.滩涂养殖人员、渔排人员和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不得晚于政府部门指令撤离到安全区域,出海作业渔船应当及时回港避风,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应当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台风防御状态,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当学校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儿童停止上学(园);未启程上学的学生、儿童不必到学校、幼儿园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儿童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者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已到学校(园)(含在校车上、寄宿)的学生、儿童应服从校(园)方安排,学校、幼儿园应确保校舍、园区开放,妥善安置在校(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保障在学校(园)学生、儿童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学生回家。
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解除或降级至蓝色以下预警信号后,学校对应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复课准备。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学校,应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学生、家长要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学校复课的通知。若学生居住地所在区还未解除或降级,可不参与复课。
3.应当关紧门窗,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尽量避免外出;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应当及时撤离,确保留在安全场所。必须切断危险电源。
4.高空作业人员、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等户外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
5.室外人员应远离大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远离架空线路、电杆、铁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及被风吹倒的电杆、电线,避免在室外逗留。如有需要,可选择最近的临时避难场所,或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6.滨海浴场、景区、公园、游乐场即刻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
7.滩涂养殖人员、渔排人员和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不得晚于政府部门指令撤离到安全区域,回港避风船舶不得擅自离港,并做好防御措施。
8.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和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9.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可能受到影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公众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台风紧急防御状态,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当学校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儿童停止上学(园);未启程上学的学生、儿童不必到学校、幼儿园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儿童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者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已到学校(园)(含在校车上、寄宿)的学生、儿童应服从校(园)方安排,学校、幼儿园应确保校舍、园区开放,妥善安置在校(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保障在学校(园)学生、儿童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学生回家。
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解除或降级至蓝色以下预警信号后,学校对应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复课准备。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学校,应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学生、家长要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学校复课的通知。若学生居住地所在区还未解除或降级,可不参与复课。
3.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应主管部门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停课。
4.公众避免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5.室内人员继续留在安全场所,并检查防风安全情况,如紧固门窗,有条件的可在玻璃窗加贴胶纸等,尽量不要靠近门窗,以防玻璃碎裂伤人;必须切断危险电源。
6.停止室内大型集会,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疏散人员。
7.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和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8.室外人员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不要在临时建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铁塔、大树等附近避风。不要待在楼顶,特别是要远离危险房屋和活动房屋。车辆应就近寻找安全场所停放。
9.处于水上作业、海上和滩涂养殖、危房、低洼、靠近山边房屋、病险水库下游、简易工棚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场所暂避。
10.加固港口设施,落实船舶防御措施,防止走锚、搁浅和碰撞。在港停泊船舶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11.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可能受到影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公众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少或静止一段时间,应当保持戒备和防御,以防台风中心经过后强风再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受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
应对指引:
1.进入台风特别紧急防御状态,公众应高度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当学校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者学生居住地所在区发布此预警信号后,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儿童停止上学(园);未启程上学的学生、儿童不必到学校、幼儿园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儿童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者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已到学校(园)(含在校车上、寄宿)的学生、儿童应服从校(园)方安排,学校、幼儿园应确保校舍、园区开放,妥善安置在校(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保障在学校(园)学生、儿童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学生回家。
当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区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解除或降级至蓝色以下预警信号后,学校对应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复课准备。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学校,应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学生、家长要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学校复课的通知。若学生居住地所在区还未解除或降级,可不参与复课。
3.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应主管部门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停课。
4.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5.室内人员继续留在安全场所,并检查防风安全情况,如紧固门窗,有条件的可在玻璃窗加贴胶纸等,不要靠近门窗,以防玻璃碎裂伤人;必须切断危险电源。
6.停止室内大型集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疏散人员。
7.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8.滨海浴场、景区、公园、游乐场停止营业。
9.室外人员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不要在临时建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铁塔、大树等附近避风。不要待在楼顶,特别是要远离危险房屋和活动房屋。车辆应就近寻找安全场所停放。
10.处于水上作业、海上和滩涂养殖、危房、低洼、靠近山边房屋、病险水库下游、简易工棚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场所暂避。
11.落实船舶防御措施,防止走锚、搁浅和碰撞;在港停泊船舶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12.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可能受到影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公众前往时应先咨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应当保持戒备和防御,以防台风中心经过后强风再袭。
附件6
寒冷预警信号及应对指引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寒冷致灾风险:寒潮和强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电力等,可能造成交通受阻、疾病增加、燃气中毒等风险。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应对指引:
1.关注寒冷天气最新信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注意做好防寒和防风工作,适时添衣保暖;对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0℃以下。
应对指引:
1.密切关注寒冷天气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孕人群做好防寒保暖工作,有必要时可到开放的避寒场所防寒保暖。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养殖、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4.高寒地区应当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5℃以下。
应对指引:
1.严密关注寒冷天气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孕人群加强防寒保暖工作。如有需要,可到开放的避寒场所防寒保暖,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4.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供电等高影响行业应当采取防寒防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附件7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8
广州市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名录
一、万亩以上堤围(27段)名录
二、大中型水库(18个)名录
(含位于惠州市龙门县境内、由广州市管的梅州水库)
附件9
代表站点特征水文、潮位数据
一、广州河道代表站点特征水文数据
二、增江、东江、流溪河代表站点特征水文数据
三、广州市潮位站点沿海警戒潮位值
基准面转换关系为:珠基高程+0.744m=1985国家高程
附件10
风暴潮灾害警报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11
干旱程度参考指标表
附件12
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发布工作要求
一、工作总则
1.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件信息。
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二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三级和四级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4.需要对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有关单位通过各类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的传播,市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二、发布内容
1.市防总启动的应急响应,包括防汛、防暴雨内涝、防风、防旱、防冻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2.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寒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水文部门发布的洪水、枯水预警信号。
3.引导公众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工作的防御指引。
4.要求相关单位、防汛责任人执行的防御指令。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发布渠道
1.市防总通过粤政易、专用短信平台、三防信息接收应急保障系统向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和防汛责任人发布防御指令,在政务微信、微博和网站向公众发布防御指引,并督促和协调成员单位向本系统发出预警和防御信息。
2.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3.市公安局负责在城市主干道交通诱导屏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4.市气象局配合有关单位在气象显示屏、智慧驿站、广播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督促和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客运站运营单位、公交运营单位等在管辖站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6.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7.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督促和协调广州市各火车站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8.广州地铁集团负责组织在地铁站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广州公交集团负责组织在公交站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0.市港务局负责通知、督促和协调各港航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1.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含网络新媒体)通过传媒方式,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等的发布工作。
12.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向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3.各成员单位通过本单位短信平台向本系统的三防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短信、传真等渠道及时把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通知到学校、企业、工地、船舶等重点防御对象,做好防御准备工作,并利用本系统的政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手段向公众发布预警和防御信息。教育部门及时告知学校向学生家长发布预警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气象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保障各施工工地能及时得到气象灾害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居民发布预警信息,重点提醒居民紧固门窗,妥善安置窗台、阳台及室外的物品。交通运输部门通知停车场(物业小区停车场除外)向车辆车主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4.基层社区和村(居)充分利用大喇叭、铜锣、手摇报警器、张贴告示、派发转移避险告知书等方式发布防御指示,保证信息传递至“最后一公里、最后一个人”。
15.如发布“五停令”,各单位实时滚动发布“五停令”信息。
四、发布机制
根据市防总启动的应急响应类别和气象、水文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等,进行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的发布。
1.防汛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气象、水文部门发布预警信号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指导下,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市防总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加强信息播报。
(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公告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电台及时播报洪水信息。
(2)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公告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及时播报防洪信息;电台每6小时播报1次洪水信息。
(3)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持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公告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及时播报防洪信息;电台每3小时播报1次洪水信息。
(4)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公告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电视台、电台通过多形态的手段每1小时播报1次防洪信息;出现重大险情时,连续播放重大险情群众安全转移预警信息。
2.防暴雨内涝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根据气象部门的暴雨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时,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各区暴雨预警信号图标,及时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电台每10分钟插播1次暴雨预警信息。
(2)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时,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各区暴雨预警信号图标,持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电台每10分钟插播1次暴雨预警信息。
(3)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时,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各区暴雨预警信号图标,不间断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电台每10分钟插播1次暴雨预警信息,及时播报市内道路的渍涝情况。
3.防风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根据气象部门的台风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发布,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提醒市民关注台风动态,电视台挂出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图标,电视台、电台播放相关预警信息。
(2)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图标,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及时播报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电台每1小时播报1次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
(3)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图标,持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及时播报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电台每30分钟播报1次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
(4)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同时持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及时播报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电台每30分钟播报1次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
(5)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视台挂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字幕;电视台、电台通过多形态的手段及时播报台风信息和防风提示;如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媒体及相关单位及时宣告,实时滚动播报“五停令”信息。
4.防旱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根据气象、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干旱监测信息,市防总视情组织向公众发布旱情信息。
市防总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公告响应启动情况,电视台、电台每24小时播报一次旱情信息;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及时播报抗旱预警信息,宣传抗旱知识和节水措施。
5.防冻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根据气象部门寒冷、道路结冰预警信息以及对社会面的影响,市防总视情组织向公众发布冻情信息。
市防总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后,媒体、通信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公告响应启动情况,电视台、电台每24小时播报一次受灾信息;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和网络等视听媒介及时播报雨雪冰冻预警信息,宣传防冻措施。
五、工作要求
1.气象、水文、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切实加强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最新预警信息。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灾害预警信号需升级时,水文、气象、水文、海洋部门根据灾害研判,可提前发出预警升级提示,确保各单位和公众做好充分的防御准备。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相关单位要及时传播预警信号解除信息。
2.市防总及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水旱风冻灾害防御信息的宣传,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布最新信息,媒体根据各单位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自行播放和刊登相应的内容,提醒公众提前做好防范。
3.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各级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或播发预警信息。
5.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市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6.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7.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信息。
8.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预警和防御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对因工作疏忽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3.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4.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5.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13
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附件14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
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 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 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5
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
“五停”即为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
一、“五停”的启动时机
1.市级启动“五停”的时机。
当启动防风一级应急响应,或气象、水文和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广州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
当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且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政府或市防总视情向受洪水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当暴雨造成极其严重内涝和山洪灾害时,市政府或市防总视情向暴雨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2.各区启动“五停”的时机。
各区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挥部根据区三防预案和本区受影响程度,宣布在本区范围内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
二、“五停”的预通知
经相关专家研判,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五停”措施抗击台风、洪水或暴雨时,市政府或市防总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提前发布“五停预通知”,提醒行业主管部门和公众提早做好“五停”相关准备工作。
三、“五停”的签发
“五停令”由市防总提出,经市防总总指挥审核,市长批准同意后,通过新闻发布会和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
四、“五停”的范围
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全部停止运作。具体分类如下:
1.停课范围: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机构等。
2.停工范围:在建工地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3.停产范围: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
4.停运范围:空运(机场)、陆运(铁路、公路、地铁、轻轨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码头、渡口船只)。
5.停业范围: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会展等。
五、“五停”的执行
1.行业主管部门的执行。
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工作,可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灾害预警信号、灾害影响程度及范围和行业特点分步组织实施;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已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学校或单位,应按照“五停令”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总报告本行业内的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实施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
(1)停课的执行。
停课工作主要由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机构的停课事宜参照《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执行。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以及暴雨红色预警信息生效时,危险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危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受影响情况停课。
市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停课,并联系、指导市属高等院校停课。在穗省属、部属高等院校停课工作,参照《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落实应对措施。并依据“属地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按属地(市、区)三防指挥部指令落实停课,属地(市、区)教育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学校负责通知所有学生和家长;确保校舍开放,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市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督促全市范围内各类学校立即停课。
(2)停工的执行。
停工工作主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①户外工作人员。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时,渔船、渔排人员、水上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回港避风;有高空作业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在建工地施工人员及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
②室内工作人员。
室内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接到“五停令”后实施全面停工。考虑到员工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3)停产的执行。
停产工作主要由各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生产主体停产,相关行业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通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停产工作。
各区、各部门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生产主体停止室外生产活动。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市内各生产主体全面停止生产。
(4)停运的执行。
停运工作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务局、广州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等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路面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
①道路交通(含地铁)。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市交通运输局适时停驶沿山、沿河行驶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公交线路。根据台风或暴雨影响范围及程度,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班线调整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行驶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运输班线。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时,广州地铁集团按地铁运营标准,适时停运地铁高架段,并做好滞留乘客的疏导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管辖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停止车辆运营,督促各客运站停止发班,做好旅客安抚解释工作,并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生活用品。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相关单位全面停止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线路、客运线路、货运线路、地铁线路运营,正在运营中的车辆如立即停驶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位置后停驶并做好紧急避险;涉及跨地市的地铁线路,及时与其他地市交通部门沟通联系;封闭高速公路。
②水路交通。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广州海事局、市港务局加强航道及港区的监控,指导船舶有序进入防台水域,督促危险品船舶、渡船、客轮水巴等停止航行。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广州海事局实施全面停航,要求船舶进入全面防台状态。
③铁路和民航。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时,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管制指令决定延误、暂停或取消部分线路或班次,提前将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防总,并通过自主平台向社会发布。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所有铁路线路和民航班次取消。
(5)停业的执行。
停业工作主要由各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开展停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园林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通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停业工作。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时,滨海游乐场所、公园、景区等停止运营。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市内其他游乐场所、公园、景区等停止运营。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市内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会展等全面停止运营。
2.各区的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或区三防指挥部可参照本指引,按照各区实际,制定本区“五停”实施指引。在本区受台风、洪水和暴雨严重影响时,各区人民政府或区三防指挥部按照《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有关规定,宣布本区范围内实行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
当市政府或市防总发布“五停令”时,各区按“五停令”的要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相互配合,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各项要求。
3.公众的执行。
台风、洪水和暴雨影响期间,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洪水和暴雨预警信息和“五停令”发布情况,自觉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六、“五停”的终止
1.当台风、洪水、暴雨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市政府或市防总择机终止“五停令”,并向社会发布“五复”(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通知,全面实施“五复”措施。
2.收到“五复”通知后,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按规定时间返校或返岗。
3.无法正常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的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及早实现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
5.公众密切留意“五复”通知和学校、用人单位信息,按规定返校或返岗。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涉及“五停”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综合考虑社会影响,自行制定并实施本行业领域“五停”机制措施。
2.各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由本级政府或授权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制定本区“五停”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3.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场所或者措施。
4.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5.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依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广州市“五停”实施指引表
备注: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如在“五停令”发布前已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部分特殊行业,应按照“五停令”要求,进一步做好本行业的相关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