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个人中心 繁体版 简体版 长者助手 无障碍辅助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广州市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1-14 字体: [大] [中] [小]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减灾办(各区应急管理局):

  新修订的《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分管领导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减灾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周建萍,联系电话:83189247)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区减灾委

  2.4 专家组

  3 预警处置

  3.1  预警预报

  3.2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人力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设施保障

  7.7 动员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广州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广州警备区、广州地铁、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务相关工作;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理赔情况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4)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就在穗外国人受灾事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保障灾区市场粮油应急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6)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7)市科技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许可和协调,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收集政府各部门在处置应急保障任务时的任务需求,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通信保障任务通知;核定全市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9)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相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11)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按规定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16)市水务局: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18)市商务局: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以及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22)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指导做好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24)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2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

  (27)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9)广州警备区:协调驻军部队和所属民兵分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运送救灾物资、转移受灾人员等救灾工作。

  (30)广州地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受灾群众运送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地铁及有关设施设备;核定地铁线路、站点及其设施等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31)广州供电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权属范围内的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核定权属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32)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履行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指导做好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信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信通信畅通;核定电信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33)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移动通信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移动通信畅通;核定移动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34)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及时修复因灾损毁联通通信设施设备,保障灾区联通通信畅通;核定联通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减灾委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辖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预警处置

  3.1  预警预报

  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汛情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向转移避险或转移安置的群众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

  省应急管理厅针对我市灾害过程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程序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区级启动Ⅳ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市、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务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协同受灾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或4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市、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市、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市、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处置

  6.1灾情评估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冬春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一览表》,于10月15日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提供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6.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

  (7)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根据灾情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等实际情况,经评估确需增加救灾资金的,可按规定动支市、区财政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分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生产、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4  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通信运营单位全力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灾区受损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并及时做好相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7.7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组织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4)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减灾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或方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成立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后,本预案中的“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市减灾办”表述分别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替代。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应急〔2021〕1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