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凤凰山隧道工程“12.2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4年12月29日16时50分左右,位于我市萝岗区(现为黄埔区)的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进口段ZK6+135~ZK6+155处的路基高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坡体局部突然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被滑坡体掩埋。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0.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事故发生地段)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为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凤凰山隧道工程经过天河、萝岗(现为黄埔)两区,路线走廊总体呈西东走向,西连天河区,东接萝岗区(现为黄埔区),起点位于广河高速公路春岗立交东,通过广惠高速连接增城区,终点位于广惠高速公路萝岗互通。TJ-04合同段(主体为牛鼻山隧道工程)右线全长2.045km,起于YK6+098.8,终于YK8+143.5;左线全长2.15km,起于ZK6+094.8,终于ZK8+244.5。进口段路基高边坡位于ZK6+110~ZK6+212右侧(三级边坡),长度102m,高度32m。专项施工方案为:第一级设置抗滑桩,第二、三级进行放坡。事故发生时,正是7#、8#、9#、10#四个抗滑桩上方坡体(ZK6+135~ZK6+155段)局部坍塌,将现场5名施工作业人员掩埋。
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地质条件实际为条带状的混合花岗岩,片理发育,存在高岭土等遇水软化的不利地质条件。据气象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地附近区域在2014年12月22日至12月29日有明显降雨,累计降雨量为:30.1毫米。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精细化管理要求,在抗滑桩顶以上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的情况下,因前期施工期间坡体比较稳定、没有出现监测异常,便继续组织实施了抗滑桩施工,最终坡体因结构不稳定及遭遇不良地质而局部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实施的现场勘察和监测工作不够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坡体局部不良地质,未能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前连续多日降雨重视不够,未能谨慎地评估和防范降雨风险,应对处置措施不足。
2、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不足,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客观上增大了事故伤亡的可能性。
3、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力度不够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虽然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4、监督管理单位未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相关安全隐患的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坡体局部地质条件复杂及工程相关单位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梅人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约谈警示。
3、郭庆堂: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韦栓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监察长兼安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陈绍秋: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6、熊必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常务副经理,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7、罗勇: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总工程师,项目安全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8、施学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安全监察长兼安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二)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陈平: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廖戈文: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管安全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陈祥: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监理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陈付长: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现场监理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三)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有关责任人员。
1、苏海涛: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标段工程师,负责TJ-01和TJ-04工程段的现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解除与苏海涛的劳动合同。
2、官易: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主任,负责各标段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解除与官易的劳动合同。
3、黄伟: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征地拆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谢军: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此外,对于上述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的4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市交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5、朱浩明: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综合部主任科员,中心的专职安全生产员,主要负责对道路养护中心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安全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6、沈建卫: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7、凌晓: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分管凤凰山隧道项目,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8、杨军文: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室主任,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和部署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9、阮春喜: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整改和防范措施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工作。二是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在建公路工程安全大检查。三是加强和改进我市公路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估和应对防范工作。四是加强和改进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督监理工作。五是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六是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下一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交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将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市交委等部门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