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22时55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行2121km处发生一宗7车碰撞事故,造成粤AE9T87号小型轿车和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车人员7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7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95.8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魏某某,男,汉族,32岁,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0月20日,有效期10年,是肇事车赣L081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952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到伤害,其血液未检测出酒精成分。
2.王某某,男,汉族,32岁,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是粤AE9T8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经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在该起事故损伤为轻伤。
3.江某某,男,汉族,40岁,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09月16日,有效期6年,是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血液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在该起事故中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4.晏某,男,汉族,33岁,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09月13日,有效期6年,是粤BV509P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到伤害。
5.李某某,男,汉族,46岁,持准驾车型为C1D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09月20日,有效期10年,是湘E1N76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的损伤为轻微伤。
6.甘某某,男,汉族,43岁,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01月12日,有效期6年,是粤T69D2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到伤害。
7.王某某,男,汉族,29岁,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09年07月15日,有效期6年,是粤BG5Q6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到伤害。
8.张某某,男,汉族,42岁,搭乘粤AE9T87号小型轿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9.文某,女,汉族,23岁,搭乘粤AE9T87号小型轿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10.项某某,男,汉族,35岁,搭乘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11.肖某某,女,汉族,39岁,搭乘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12.肖某某,男,汉族,47岁,搭乘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13.江某某,女,汉族,37岁,搭乘粤S81F59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14.刘某某,男,汉族,34岁,搭乘粤AE9T87号小型轿车,在该起事故的损伤为重伤。
15.江某,女,汉族,18岁,搭乘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江明在该起事故的损伤轻伤。
16.项某某,男,汉族,10个月,搭乘粤S81F59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的损伤为轻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L0818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鹰潭市赣能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8月31日。车辆实际支配人:魏某某。经车辆技术检测,牵引车制动不合格、转向合格、灯光不合格。同时,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速分析报告,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3.0~70
2.赣L952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鹰潭市赣能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8月31日。车辆实际支配人:魏某某。经车辆技术检测,赣L952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各轮制动器符合技术要求、灯光合格,运载质量不符合装载规定,核定载重量为31750kg,实际载重量为49745kg,其超载率为56.7%。
3.粤AE9T87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文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8月31日。经车辆技术检测,粤AE9T87小轿车制动不合格、转向合格、前左右灯光装置由于灯泡事故中撞烂飞脱,因此无法确认事故前是否正常。
4.粤S81F59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江某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09月30日。经车辆技术检测,粤S81F59号小客车各轮制动器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合格、灯光合格。
5.粤BV509P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鲁某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车辆技术检测,粤BV509P号小轿车各轮制动器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合格、左后灯光不能确认事故前是否正常,其余各灯灯泡及线路正常。
6.湘E1N763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04月30日。经车辆技术检测,湘E1N763号小客车各轮制动器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合格、灯光合格。
7.粤T69D27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鲁某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1月31日。经车辆技术检测,粤T69D27号小客车各轮制动器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合格、灯光合格。
8.粤BG5Q69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6月30日。经车辆技术检测,粤BG5Q69号小轿车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合格。
(三)事故现场附近道路情况
道路呈北往南方向,北往韶关市,南往广州市。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天气情况良好,夜间无路灯。路段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公路中心为钢筋混凝土护栏,种有小灌木绿化,外侧为波形护栏;路面设三条机动车道,一条紧急停车带。事发现场前方1km至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下坡路段,坡度3.26%,斜坡顶部至中部设置有10组减速带,每组3根,每组之间距离30m,事发地点位于斜坡底部,前后200m无减速带,事发地点以北2.5公里处设置有分道标志牌。
(四)事故发生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G4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21公里处,以“K2121+100M”的指示牌为基准点。有一辆赣L0818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952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南8990cm;有一辆粤AE9T87小型轿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南9450cm;有一辆粤S81F59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二、三车道中间,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南8760cm;有一辆粤BG5Q69小型轿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南30cm;有一辆粤T69D27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二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北50cm;有一辆湘E1N763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北480cm;有一辆粤BV509P小型轿车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停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左前轮距离基准点以北1060cm;在由中央水泥防护栏起往西的第一车道距离基准点以南2450cm-780cm分别躺着1-7号尸体;距离基准点以北5100cm有一长14090cm水泥护栏刮擦印。
(五)高速公路视频监控事故情况
京港澳高速公路监控中心提供的事发路段视频监控录像显示: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根据交警部门2013年2月2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公交高二认字[2013]第00006号),确定该起交通事故由魏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和江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3月1日,市检察院对魏某某批准逮捕(穗检侦监批捕〔2013〕279号)。
(一)事故直接原因
魏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灯光不合格、超载56.7%的肇事车辆赣L08180号牵引车(牵引赣L9521号挂车)在路上行驶,行至事发地点时刹车失效,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王某某与江某某轻微碰撞事故后处置不当。
王某某与江某某二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并移动车辆和物品至安全地带,双方驾乘人员占据行车道路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以致于当肇事车辆刹车失效时难以躲避,间接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
2.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鹰潭市赣能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且未定期组织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车辆,防止超载情况发生,对于车辆故障和超载情况未能及时检查发现,以致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了较大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的性质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驾驶员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性能不合格、超载的车辆,遇到前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的两辆汽车和遇到交通事故减速慢行的车辆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较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单位
鹰潭市赣能物流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人
1.魏某某(肇事车驾驶员、车辆实际支配人)
2.王某某(粤AE9T87小型轿车驾驶员)
3.江某某(粤S81F5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4.蔡某(赣能公司法定代表人)
5.李某某(赣能公司运营安全管理人员)
6.胡某某(赣能公司运营安全管理人员)
四、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开展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力度;三是增设治超检测站点,重点强化外来运输车辆的监控;四是进一步强化高速道路监控和巡查;五是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