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2时20分许,温某某(男,23岁)驾驶粤AVD003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小客车乘搭3男2女,在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乌石五金公司单向4车道的路段由南往北行靠近人行道的弯道行驶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小客车驾驶员因醉酒和超速驾驶,驾驶小客车碰撞到路灯灯柱,小客车右前轮受碰撞分离,失控向前滑行约76m,其尾部再碰撞到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GU4811号牌大客车尾部。该起事故造成小客车上5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大客车尾部轻微受损,车上无人员伤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AVD003号牌小客车。登记车主:林某某,车辆年审情况:系统显示至2014年7月31日。
2、粤GU4811号牌营运大客车(营运路线:花都至廉江)。登记车主: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年审情况: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事故勘查鉴定情况。
1、事发地段路面情况。此路段路宽33米,设双向八条机动车道(各车道宽3.3米),两侧设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1,35米),有路灯照明,南北走向,肇事地点由南向西北呈微弯路段,肇事地点为横坑三叉路口,此路段设有限速40公里/小时和禁止停车标志。
2、事发现场车辆位置情况。肇事车粤AVD003号小客车头向西南尾朝东北停于肇事路段东侧路面机动车道于非机动车道上,东侧路边行人道留有小车轮印长2090cm至东侧路灯杆,路灯杆碰撞损坏斜倒及路灯杆以北留有车轮擦痕长1410cm,现场东侧路面留有小车与地面划地痕长3960cm自南往北延伸至小客车;粤GU4811号大客车头向北尾朝南停放于肇事路段东侧路面从东往西数第一车道(大车道)内,现场未见大客车遗留明显痕迹。
3、监控录像提取情况。
事发东侧商铺(广州市光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视频:视频时间显示2013年8月13日2时50分58秒(比实际时间快32分钟),粤GU4811大客车先北行经过监控点,之后2时19分44秒,粤AVD003小车碰撞东侧路灯,2时19分46秒,小车在快速滑行,并与地面擦出火花。
粤GU4811号大客车车载视频:视频时间显示
4、车辆途经的道路卡口情况。经提取粤AVD003号小轿车的道路卡口情况,其于2013年8月13日2:17时离事发前约2公里卡口照片,通过温志文朋友对车辆卡口照片辨认,证实小客车司机为:温某某,副驾驶位乘坐的是骆某某,并经核查:温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5、双方车辆人员体内血液酒精和毒品含量情况。
8月14日下午,通过对事故中全部涉事人员血样进行抽取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
血液酒精含量:小客车司机温某某酒精含量为141.6mg/100ml,乘客林某某酒精含量为82.5mg/100ml,刘某某酒精含量为35.9mg/100ml,骆某某酒精含量为62.4mg/100ml,黄某某为58.9mg/100ml,余某某为150.6mg/100ml;大客车司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0.06mg/100ml。
血液毒品含量:以上7人除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氯胺酮(K粉)外,其余6人均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
6、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双方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
粤AVD003小轿车:制动系统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系统合格,碰撞前的行驶初速度约142.56km/h。
粤GU4811大客车:制动系统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系统合格,碰撞前的行驶初速度为5.7km/h。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主要原因。
温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路上行驶,行至事发地点碰撞路灯灯柱后小客车右前轮分离,失控向前滑行约76m,其尾部再碰撞到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黄华锦驾驶的粤GU4811号牌大客车尾部,该驾驶员的醉酒和超速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了本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次要原因。
温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载人数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由于肇事车驾驶员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超过核载人数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路上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鉴于死伤人员全部是肇事车辆上的人员,而且营运大客车是在前方正常行驶中受到后方失控滑行的肇事车辆轻微碰撞,未造成大客车司乘人员伤亡,因此,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这起事故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是属于醉酒后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温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如下:
温某某(粤AVD003号牌小客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醉酒状态下,擅自驾驶超过核载人数的粤AVD003号牌小客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路上行驶,造成本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一是开展“酒驾”专项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二是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醉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加大科技设施投入,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