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穗应急〔2024〕51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提升防震减灾行业治理水平,根据《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穗应急规字〔2024〕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30日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等四类21个指标,对各指标分别设置加分或扣分分值,详见附件《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要求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0分,依据《评价指标》累计各指标相应得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记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单项信用信息涉及多个扣分指标,以最大扣分分值计,不累计扣分。
同一事项获得相关领域多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记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信用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信用一般;不满60分为信用较差。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信用信息有效期以自然年度(不含评价开展当年)计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一般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启动评价。制定并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工作通知,通知包含但不限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范围、材料提交期限、评价须知等内容。
(二)归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地震相关业务系统及数据库等获取;
2.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向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在本辖区归集、采集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抽查信息等信用信息;
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根据评价工作通知自主申报,向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超过有效期、被撤销、已修复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加分项信用信息,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三)记分评定等级。依据本细则计算信用评价指标相应得分,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根据信用评价记分结果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信用等级。
(四)公开评价结果。在部门网站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基本信息及信用评价等级,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转为档案存档。
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报送省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反馈,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若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撤销或更正。若异议不成立,驳回相关申请。
第四章 信息核查与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交的信用信息进行抽查,通过资料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的方式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配合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履行相关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可以向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调整尚在公开期内的本单位信用等级。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修复条件的,对信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附件: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