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第二次征求《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2024年10月25日已向各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后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
请贵单位组织认真研究,并于12月18日(周三)前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gzsafetykhb@gz.gov.cn或通过粤政易发给联系人冯卫兵。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联系人:冯卫兵;联系电话83190432)
附件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业务范围分为两类:I类为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Ⅱ类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下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正)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复产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者指派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承担培训费用。
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3.2安全培训机构 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1.2 分类 分为两类:I类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Ⅱ类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说明: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负责本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省应急管理厅“三定方案”此处增加“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款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受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工作。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应急规〔2020〕4号)第五条第二款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3.《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穗应急〔2024〕48号,下同)附件 广州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职责 一、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工作;对接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时报送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机构报告
第五条【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网络培训机构还应具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
3.《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第六条【机构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将本机构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下程序在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信息材料录入视同完成书面报告:
(一)新增报告。符合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前,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录入和上传报告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公布。
(二)变更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方式、培训项目、专兼职教师、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录入和上传变更报告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变更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公布。
(三)撤销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提交撤销报告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撤销报告材料后,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后予以公布。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6月26日印发,下同)第2页“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培训机构要在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平台(政府侧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予以登记并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培训机构验收报告(附件4)”
第七条【报告材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应的报告材料,并对提交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告材料应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佐证材料;
(二)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册、专(兼)职教师名册及劳动或劳务关系等佐证材料;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学历证明、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等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满足所开展项目的理论及实操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等佐证材料;
(六)本机构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等其他材料。
(七)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提交开展网络培训书面意向书及与网络培训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已向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的线下培训机构,有意向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开展网络培训书面意向书。
第三章 机构运行
第八条【诚信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报告事项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超越报告事项范围开展培训的,应当按照变更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第2页“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培训机构要在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平台(政府侧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予以登记并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培训机构验收报告(附件4)”
第九条【培训过程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教学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中4.4培训教学。
3.《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中5.1培训过程管理。
第十条【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机构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在开展培训教学时,应提前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中5.3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收费公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诚信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业务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培训结果作出“包过”“速成”等承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
说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4〕10号)(四)依法查处虚假营销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特别是在广告中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违法使用国旗、国徽标志,对培训结果作出“包过”“速成”等保证性承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网络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的应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落实各项培训管理要求。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4.5.1线上安全生产培训;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粤应急规〔2024〕1号,下同)
第十四条【自查自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培训管理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并保存自评材料。自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T 2486—2024) 6 自评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本文件第4、5章节对上一年度培训管理情况开展一次自评并保存自评材料,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是否满足本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评结果分析评估培训管理质量,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控,提出提升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并按要求管理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兼)职教师档案、教学设备设施档案、培训班档案、报考档案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由专职专人负责归档、 保管、销毁等工作。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随意增减、修改、损毁、遗弃原始档案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应全过程监控录像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备查。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不少于3年。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4.7培训档案;
2.广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DB44_T 2486-2024) 5.2.2 培训档案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安全培训机构应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或本机构专职人员兼任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归档、 保管、销毁等工作;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随意增减、修改、损毁、遗弃原始档案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情况;
(二)建立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要求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和组织培训情况;
(四)培训档案管理和培训过程录像情况;
(五)是否存在未公开和提前告知培训收费事项情况;
(六)是否存在超报告事项范围培训及出借培训账号情况;
(七)是否存在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承诺考试包过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执法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复产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者指派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承担培训费用。
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考信息准确率及考试通过率等情况。
说明: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 号)明确,“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二)……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
2.《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附件 广州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职责 一、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工作;对接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时报送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对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上一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评级,评级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级依据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信访查核、报考信息准确率、诚信经营情况等,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级并向社会公示。
说明:分级管理是创新做法,目的是细化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评级方法】已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优秀等级: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违反标准规范、上级文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日常监督检查被发现或受到举报投诉信访且查核属实;
(四)报考信息准确率全市排名后3位,或因报考信息错误被上级通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六)(七)项情形的;
(六)其他不宜评为优秀等级的情形。
已公布的培训机构中,除评为优秀等级外,其他培训机构一律评为良好等级。
说明:评级方法中所列的情形,均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取,只设正负项,不设量化指标,便于操作的同时,倒逼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评级程序】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工作的程序包括:
(一)启动评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级对象范围。
(二)初步评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确定的评级原则、依据、方法等,归集相关信息,对纳入评级范围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初步评级。
(三)社会公示。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初步评级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定级公开。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收到异议的,依法依规予以查核后,确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查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说明:评级程序参考《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细则》,结合评级方法,略有简化。
第二十二条【分级应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评级结果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一)对评级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对评级结果为良好的培训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说明:参考《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一)对信用良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激励机制,优化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二)对信用一般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三)将信用较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为报告或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第二次征求《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