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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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与盐酸混放,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化学品仓库是储存氢氧化钠的专用仓库,该公司在储存氢氧化钠的专用仓库中存放盐酸,将浓盐酸(5瓶、500ml/瓶,共2500ml)与氢氧化钠(39桶、20kg/桶, 22瓶、0.5kg/桶,共791kg)同室混放,氢氧化钠与盐酸堆放垛间距约 0.8 米,垛间未用隔板或墙将氢氧化钠与盐酸分离开,且该仓库未设置包含化学品标识、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信息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在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将应隔开储存的碱性无机(氢氧化钠)与酸性无机(盐酸)危险化学品同室混放且未用隔板或墙将不同禁忌物品分离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在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的专用仓库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以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22〕1 号)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基准表》序号第 66 项“有 1 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以上 2 万以下的罚款;……”及第 68 项“(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足 30 日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该公司 1 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氢氧化钠专用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 2023 年 5 月 1 日将盐酸临时存放至氢氧化钠专用仓库至 2023 年5月28日将盐酸迁移,违法时间不足30日,经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执法人员决定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处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氢氧化钠具有强碱性及强腐蚀性,固体氢氧化钠溶解或与无机酸发生中和反应均能产生大量热。盐酸是氯化氢的水溶液,具有强酸性及腐蚀性。氢氧化钠及盐酸应当隔开储存。若两者储存不当混放则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有较大火灾风险,反应过程也易造成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安全生产埋下巨大风险隐患。同时,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较大危险性,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对储存危化品的理化特性、危险性、防范措施等作出警示及操作指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的案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企业管理人员识别风险能力比较弱、存在侥幸心理,,对危化品仓库缺少管理,让员工的生命安全暴露在危险隐患之中。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处罚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敲响警钟,以此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碰“红线”,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