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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22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指导思想...................................................................................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1.5 预案体系................................................................................... 2

2 组织体系............................................................................................. 3

2.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3

2.1.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3

2.1.2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

2.1.3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4

2.1.4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4

2.2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5

2.3 街道、乡镇防震抗震救灾机构............................................. 5

3 监测预报............................................................................................. 5

3.1 监测报告................................................................................... 5

3.2 预测预报................................................................................... 6

3.3 预防行动................................................................................... 6

4 分级响应............................................................................................. 6

4.1 I级响应.................................................................................... 7

4.2 Ⅱ级响应................................................................................... 7

4.3 Ⅲ级响应................................................................................... 8

4.4 Ⅳ级响应................................................................................... 8

5 应急机制............................................................................................. 9

5.1 震情报送................................................................................... 9

5.2 震情发布................................................................................... 9

5.3 灾情报送................................................................................. 10

5.4 先期响应................................................................................. 10

5.5 应急处置................................................................................. 11

5.5.1 搜救人员和自救互救.................................................... 11

5.5.2 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12

5.5.3 安置受灾群众................................................................. 12

5.5.4 交通保障和抢修基础设施............................................ 13

5.5.5 现场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 13

5.5.6 维护社会秩序................................................................. 14

5.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4

5.5.8 社会动员......................................................................... 15

5.5.9 区域合作......................................................................... 15

5.5.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16

5.6 响应结束................................................................................. 16

6 恢复重建........................................................................................... 16

6.1 制订规划................................................................................. 16

6.2 善后处置................................................................................. 17

6.3 援助与救助............................................................................. 17

6.4 总结报告................................................................................. 17

6.5 灾害保险................................................................................. 18

7 其它地震事件................................................................................... 18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18

7.1.1 信息报告......................................................................... 18

7.1.2 发布信息......................................................................... 18

7.1.3 响应处置......................................................................... 18

7.2 地震舆情事件应急处置........................................................ 19

7.2.1 信息报告....................................................................... 19

7.2.2 发布信息....................................................................... 19

7.2.3 响应处置....................................................................... 20

7.3 国内(外)重特大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20

8 应急保障........................................................................................... 21

8.1 队伍保障................................................................................. 21

8.2 平台技术保障......................................................................... 21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22

8.4 避护场所保障......................................................................... 22

8.5 基础设施保障......................................................................... 23

8.6 通信保障................................................................................. 24

8.7 治安保障................................................................................. 24

8.8 卫生保障................................................................................. 25

8.9 生活保障................................................................................. 25

9 监督管理........................................................................................... 25

9.1 宣教培训................................................................................. 25

9.2 应急演练................................................................................. 26

9.3 责任与奖惩............................................................................. 26

9.4 监督检查................................................................................. 26

10 附则................................................................................................. 27

10.1 名词表述............................................................................... 27

10.2 预案管理............................................................................... 28

10.3 预案解释............................................................................... 28

10.4 实施时间............................................................................... 28

附件1..................................................................................................... 29

附件2..................................................................................................... 36

附件3..................................................................................................... 46

附件4                                                                         48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依规科学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建设平安广州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省相关指导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广州市地震灾害背景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发生在周边地区(含近海海域)且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以及其他地震和国内(外)重特大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灾害损失,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强化属地应急救灾主体作用和主体责任。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驻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与辖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协调一致合力完成抗震救灾工作。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1.5 预案体系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2.1.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广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广州市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外办(市港澳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市科协、市社会科学院、团市委、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广州空港委、广州海事局、广州海关、广州供电局、广州地铁集团、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防震抗震救灾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与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救助安置组、监测预警防范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与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原则上,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职责详见附件1。

  各工作组在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1.4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市指挥部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2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3 街道、乡镇防震抗震救灾机构

  街道、乡镇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社区(村)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自救互救、疏散安置群众和发放救灾救济物品等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预报

  3.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各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工作和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及时对地震监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进行接收、检测、传递、存储、分析、处理和报送,开展震情跟踪和报告监测情况。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在周边地区(含近海海域)且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组织召开市震情会商会,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震情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预报区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市政府临震预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准备。

  3.3 预防行动

  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震情监视和信息沟通,及时报告和通报震情变化;指挥部成员依责落实应急抢救、抢险、救灾、维稳和筹划群众安置救助、生活物资供应给养等工作,督促检查地震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必要时组织附近群众避震疏散;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临震待命状态;做好新闻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分级响应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市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4.1I级响应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指挥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Ⅰ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抗震救灾紧急动员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召开指挥部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驻穗部队和友邻市县。

  4.2Ⅱ级响应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Ⅱ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抗震救灾Ⅱ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发布抗震救灾Ⅱ级响应令。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召开指挥部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驻穗部队和友邻市县。

  4.3Ⅲ级响应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发布抗震救灾Ⅲ级响应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驻穗部队和友邻市县。灾区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

  4.4Ⅳ级响应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驻穗部队。

  灾区各级政府机构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应急机制

  5.1 震情报送

  当发生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速报震情信息、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续报地震烈度速报图、确定震中(宏观)位置、震区范围和灾害快速预评估结果等震情有关情况,确保震情信息安全报送到位。各级政府机构和各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值班人员主动了解收集震情、灾情信息,落实应急值班值守职责。

  5.2 震情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震后第一时间通过预警平台、政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各渠道向社会发布震情三要素参数信息。

  5.3 灾情报送

  灾区各单位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机构应及时汇总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和实时分析研判,将核实的初步灾情汇总立即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交通、水务、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并适时组织后续灾情报送。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

  灾情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地震影响范围和强度、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数、房屋受损情况、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次生灾害、生活秩序、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5.4 先期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群众,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边自救边行动边报告灾情和处置情况。需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先期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准备召开市指挥部紧急会议,为市委市政府应急决策准备相关材料和方案建议,包括报告地震基本参数、影响范围、震情灾情信息、响应应对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边响应边处置边报告震情灾情等情况。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先期安排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先期协调本组开展相关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响应处置情况。

  5.5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和督导落实国务院、省和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决策部署;负责国务院、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和保障工作;协助总指挥长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统筹协调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辖区和赴穗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情况等工作。

  5.5.1 搜救人员和自救互救

  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组织驻穗部队、武警部队和外援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等工作,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抢险与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

  5.5.2 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的调度供给,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强化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组织协调殡仪馆,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5.3 安置受灾群众

  制订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紧急救助安置工作。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受理国内捐赠、国际援助事务,组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监管与审计工作。

  5.5.4 交通保障和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对进入灾区交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5 现场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

  加密震情监视,布设灾区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及时速报、通报余震信息等工作。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做好工业废物、有害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调查防范处置重大环境事件。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人防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5.6 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灾区市场供应与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不符合食药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流入市场。

  5.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组织、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及时通过预警平台、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各级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社情、网络舆情监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平息地震谣传等事件。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并根据抗震救灾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5.5.8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指挥机构,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抗震救灾动员命令或公开信,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和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装备、车辆、物资、人员等,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环节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5.5.9 区域合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度程序等协作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联动。

  5.5.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做好应急资金的使用统计与评估。

  5.6 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救援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有计划、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级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协助受灾区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2 善后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因救灾需要紧急调集、临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归还并给予补偿。

  6.3 援助与救助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4 总结报告

  在灾害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5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7 其它地震事件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5级以上、3.5级以下地震,或者发生在周边地区(含近海海域)地震我市有感,或者造成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7.1.1 信息报告

  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震情、灾情、趋势分析等相关情况信息,同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

  7.1.2 发布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震后第一时间通过各渠道向社会发布震情三要素参数信息。

  7.1.3 响应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有感震情的程度,包括震感强度、影响范围、社会反响等情况,决定应对响应程度和范围。包括组织震情会商、制定响应处置措施、组织应急科普宣传等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对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考察与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灾情和趋势判断意见,宣传报道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加强社情、网络舆情监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回答市民问询和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有感地震事件受影响地区所在的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地震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组织警力处理突发事件,维持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地段的交通秩序;加强收集社情、民情,掌握社会动态,一旦发现地震传言,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7.2 地震舆情事件应急处置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包括辖区外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舆情,包括未经政府正式发布的地震预报“消息”、没有科学依据的“地震”网络传言,可能诱导公众对立情绪、激化民间矛盾、酿成社会影响等非理性负面声音的地震舆情事件。

  7.2.1 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地震舆情出处及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

  7.2.2 发布信息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官方渠道、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7.2.3 响应处置

  如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市委宣传部会同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平息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和部门迅速平息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严防事态扩大和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事件发生所在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会同当地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追查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来源,依法处理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散布者,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全力阻止地震舆情等谣传事件的扩散。

  7.3 国内(外)重特大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重大损失和产生对社会较大影响的灾害地震;国外发生7.5级以上地震(含地震引发海啸、火山等次生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对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地震,初判为国内(外)重特大地震事件。

  发生国内(外)重特大地震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国内重特大地震事件情况,并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当地震情灾情和当地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指挥部协调调集相关物资器材装备、派出本市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等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委宣传部负责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市、区应急管理、消防、住建、卫生、交通、水务、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获取相关专业资质认证。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8.2 平台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省、市、区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配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通过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或依托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供给。

  市、区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处置地震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担,各类地震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应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和效果的监管评估。

  8.4 避护场所保障

  市、区政府应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依托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可用于地震灾害的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类观测仪器正常运行,强化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加强震情会商,及时上报、处置各类异常情况。

  市、区工信部门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地面与卫星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区委宣传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市、区供电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发改、工信、城市管理和区发改、工信、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落实组织协调相关油气输送管道排查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等工作

  市区住建、水务、交通、城市管理、园林、供电、通信等负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航空、机场、海事、港务部门等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6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各区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利用已有固定电话、政务网络,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平台。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应急响应,优先保障市指挥部、受灾区指挥机构通信需求。配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通信支援和服务。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8.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广州市支队、广州警备区等驻穗部队,按规定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当地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8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专家、卫生应急队伍,全面做好受灾伤员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指挥部、各区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积极组织、协调或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的医疗救护行动,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确保医疗救护车辆及时顺利抵达救援地点并运送伤员到医院,确保医院、血站、防疫设备等重点部位维持正常运转。

  8.9 生活保障

  市有关基本生活保障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当地区政府及部门组织街道(镇)、社区(村)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 监督管理

  9.1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升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管理、人社等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广州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要加强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培训的组织指导。

  9.2 应急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规模、类型的地震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不同形式、类型的地震应急演练。

  预案发布后,应开展预案解读、宣传、培训和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地震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3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所属区域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应尽未尽、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指挥部对各区指挥机构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区域单位(行业)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10 附则

  10.1 名词表述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地震地质灾害是指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如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裂缝、沙土液化、软土震陷等所引起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参照本预案和所在地区预案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穗府办﹝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和工作组职责

  一、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震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与市委、市政府防震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市防震抗震救灾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建立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以及防震减灾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组织指导全市开展防震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按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地震灾害分级响应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I级、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穗部队、武警、消防、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维稳等工作,应对和防范可能的次生或衍生灾害。

  5.按规定要求组织震情灾情、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等信息报送工作,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筹划群众安置救助和生活物资供应给养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综合评估震情趋势和抗震救灾工作状况,按地震灾害分级响应要求提出或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与终止应急响应。

  9.研究决定全市防震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召集和安排市指挥部会议;汇总、上报震情、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建议;制定综合应急工作方案,拟定综合应急救援行动计划。

  3.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抗震救灾机构和驻穗相关县处以上机构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负责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抗震救灾联系工作。

  5.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工作;统筹应急避护场所开放管理。

  6.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及善后工作建议。

  8.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做好地震应急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三、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与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台办、市委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广州市支队、广州警备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武警广州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其他驻穗部队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救助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团市委、市委台办、市委外办、市科协、广州供电局、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物资、资金等救助工作和保障方案,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市(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医疗救护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团市委、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委外办、市委台办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五)监测预警防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科协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地震监测和流动观测、震情灾情速报、通报和简报、震情会商和趋势判定意见、余震监测预报预警及防范应对建议等相关文件图件资料信息;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及防范建议;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和报送灾情信息;负责对易于发生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海啸等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负责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受损建筑物等监测预警,加强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六)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基础设施与通信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港务局、广州供电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州地铁集团、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和保障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海关、广州空港委、市港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九)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委台办、市委外办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正确引导舆论和回应舆论热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一)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委外办牵头,市委台办、市公安局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穗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其它应急事项的处理工作。

  (十二)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社会科学院、市红十字会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附件2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负责指导建立完善的应急广播电视传媒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2.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护场所。

  3.市委外办(市港澳办):配合做好在穗外国侨民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置工作。配合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地区来穗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4.市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地区来穗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相应生活救灾物资保障,参与调配相应救灾物资;组织所在区、管道企业对职能范围内的灾区油气输送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隐患;参与指导有关单位和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6.市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妥善处理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市科技局: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对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等减灾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合法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单位和团体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隐患排查、监测、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单位和团体的抗震救灾工作和安全管理;负责协调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社会维稳工作;开展抗震救灾应急知识技能宣教工作;参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疏导,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穗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依法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11.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灾区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做好有关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动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管理,妥善解决灾区特殊单位及群体的安置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3.市财政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根据受灾区域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参与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灾区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抗震救灾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责指导市属技工院校组织师生安全管理和应急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师生抗震救灾应急知识技能宣教工作。

  1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带来地质灾害威胁点附近区域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做好防震减灾救灾有关用地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工作;负责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涉及我市的海啸预警信息;会同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监控评价,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调查;会同有关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开展地震易发区重要公共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督导工作;配合指导推进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震后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做好水资源、供水、排水、水利设施及其岸线、河口滩涂等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承担防御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灌区灌排、补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或重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监测水质和应急供水;会同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1.市商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建立完善景区应急广播体系,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的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和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灾区烈士纪念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和保护;组织指导灾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参与拟制灾后恢复修缮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2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组织起草防震减灾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全市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震情信息的报送;负责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以及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建议,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负责协助驻穗部队抗震救灾的行动;组织协调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其它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和安排市区域外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灾害损失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协调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协调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等工作;做好地震应急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应急避护场所开放管理,指导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26.市国资委:负责督导所属企业指定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所属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7.市审计局:负责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涉及到的国有资产、社会捐赠等使用和审计提供支撑和指导。

  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群众的包装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资供给各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按要求完成灾区基本生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给安全信息直报工作;依法按职责查处供给市场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灾区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9.市体育局:统筹体育场馆抗震救灾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开放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与拟制灾后恢复修缮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30.市统计局:制定抗震救灾统计调查规划方案;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法查处抗震救灾中统计违法行为;收集、汇总、整理统计调查数据,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统计资料信息。

  31.市医保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3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地方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参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3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震灾害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负责对灾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灾区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

  34.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在来穗人员中开展防震抗震救灾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引导;指导灾区来穗部门对出租屋安全进行检查巡查,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参与协调灾区来穗人员应急处置中的问题和建议;协调做好灾区来穗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

  3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服务;统筹协调防震抗震救灾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负责做好防震抗震救灾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

  36.市港务局:负责水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协助转移水上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37.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编制地震灾害造成森林火灾的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等应急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修缮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38.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气象依据;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配合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

  39.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邮政单位和快递行业的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组织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0.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地震救援任务,组建队伍并配备相应装备、器材;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对灾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依法对灾区重点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可能导致的消防安全隐患。

  41.市科协:开展防震抗震救灾科普宣传;推动防震抗震救灾科普知识和技能宣教信息化与基地、人才的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防震抗震救灾科普创作和产品的共建共享和传播工作。

  42.市社会科学院:参与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3.团市委:组织协调共青团组织、团员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4.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等驻穗部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抢救被压理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装备器材存放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广州空港委:负责协调南航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航空企业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

  46.广州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47.广州海关:负责协调市内各关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48.广州供电局:负责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9.广州地铁集团:负责所辖地铁沿线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地铁设施的修复,保障地铁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50.市供销社:会同建立完善农副产品、储藏、运输等应急通道;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做好农副产品等物资、食品市场供给稳定。

  51.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53.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和系统;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系统,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专项联络通道,保障各级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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